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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老闆批准才能離職嗎?


前年10月開始上班

今年12月底離職(已遞辭呈)

老闆死不放人,一直想硬留我(大概是因為卡在過年班的關係)

已經跟老闆談過兩次,他都沒打算批准

是不是只要遞辭呈,時間到了我自然就可以走,不用等他批准??

因為我們都是月中(15號)領薪水的

等到1/15號領12月的薪水,那時應該也算跟老闆撕破臉了(因為沒打算再跟他談)

所以我年終是不是也就無望了~~~~~






2011-12-07 14: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老闆

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
前年10月開始上班今...(恕刪)


為什麼發在這一版??

離職直接閃人就好 怕被扣年終 當初就應該錢都落袋再撕破臉

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
前年10月開始上班今...(恕刪)
按程序走流程 理論上不用老闆批准
只是 卡在年終跟做人
所以 自己斟酌嚕
sweater1125 wrote:
為什麼發在這一版??

離職直接閃人就好 怕被扣年終 當初就應該錢都落袋再撕破臉


不然我不知道要發在哪一版...

有沒有年終是無所謂了啦,因為就是太少(2萬左右)我才想離職的

可是想到被他賺到,就有點。。。

所以說~

我根本不用管他準不準辭呈??

確定吼!!!??

會不會影響到我12月的薪水阿

怕老闆走陰的,我要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才不會被他坑了
建議你
先稱個兩個月領完年終吧..
如果沒有年終
OR 這老闆對你惡言相向

買個密錄器
沒多少錢
再者也不會違反秘密通訊法
(因為一堆人不知道又提起這條)

勞基法方面幫你問問

在此
願你有個美好的下午茶
你為什麼不打去勞工局問~跑來這發問會比較快嗎?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連G大神都不肯拜一下~~真是


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
不然我不知道要發在哪...(恕刪)
如上面網友所說, 辭職沒有准不准的問題, 只要你依照勞基法規定, 在合理時限內提前書面告知雇主就可以了, 雇主要留人那是他的事,你也可以不接受, 只要一切合法,剩下的就看著辦了

fdarren wrote:
你為什麼不打去勞工局問~跑來這發問會比較快嗎?


真的比較快!!!你回答那麼仔細!!


謝謝喔~
看你會不會做人~~ 我前個工作五年多原本按法走得預告一個月離職~

但實際上我是十五天時到新公司報到上班~ 再向舊公司請半個月年假~ 滿一個月離職~

kenhugh wrote:
看你會不會做人~~ 我前個工作五年多原本按法走得預告一個月離職~
但實際上我是十五天時到新公司報到上班~ 再向舊公司請半個月年假~ 滿一個月離職~

大部分的工作都有簽定不得兼差的協定.
如果有的話, 這樣就算是違反工作合約了...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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