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個朋友的另一半在一家染整廠工作,是12hr日夜班輪班,每2週輪一次.她們公司除了平常要常加班外,更讓我驚訝的是假日要加班,不去要罰錢!!!!等於是超級的超時工作.都不能休假.....
搞的他們家庭大亂,快吵翻了!!!我實再看不下去了.我想請問我要怎麼幫他們,請大家給點意見.....
謝謝啦!!
我想你可能的作法是在他們兩個之間,
為他們協調一下,再者就是,如果真的沒辦法解決的話,
你朋友可能要考慮換工作會好一點,
不過,我想你朋友如果想要保有現在的工作,
而又想要有正常的生活模式的話,
我想,可能的作法是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檢舉,
讓主管機關去進行勞動檢查,
並且提供出勤資料給主管機關作參考,
不過相對來說,提供資料的人,可能就因此會被公司報復,
或者,是向新聞媒體爆料,
不過,我是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好方法 ,
一方面,對於公司形象的傷害很大,
另一方面,記者要想進入公司內部取得真相也不是那麼容易,
而且對於媒體來說,某家公司內部的狀況,
是否有值得他們報導,這方面也值得商榷。
而合法的作法是,由該公司內部的工會,
發起抗爭,要求公司給予合理的工作時間以及待遇
不過,這一點會比較困難
因為在台灣,公司的工會 真的能夠發揮實質作用的,
說實在不是那麼多,
不過,即便沒有工會,
公司內的勞動者若能凝聚共識向公司管理階層施壓,
或許能夠有點效果,但是這也是有點困難的,
而且這個方法對於Justin2406的朋友目前的狀況來說
只能用『遠水就不了近火』來形容。
而有關dr_taiyo所言加班有給加班費就不違法,
這句話是有問題的,應該可以說是一個不正確的說法,
一方面 是加班費的給法,該如何給才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就是加班的時數也必須要符合勞基法中的規定,
一個人,一天、一個月內的加班時數都是有上限的,
所以並不是說有給加班費就不違法。
有關於加班及加班費以及工作時間方面 可以參考勞基法下列條文
第24條 第30條 第30條之一 第32條 第39條 第42條
Justin2406 wrote:
我非常感謝幾位朋有的...(恕刪)
首先 對於 第一點 來說
這已經很明顯的超時工作了
我想這可能要公司員工自己去跟公司反映
或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而且這樣超時的工作,對健康我想肯定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第二點及第三點
因為現在工作真的不好找
所以你朋友的老婆才會有沒關係的想法
至於腳的部分
我想她是不是因為需要久站
所以引發了靜脈屈張
這必須要去看醫生,因為這問題印象中是很嚴重的
最後,
找不到縣市主管機關的網路信箱
你可以直接向首長信箱投訴
應該會將公文轉到相關的單位去
因為你沒說是位於那個縣市
所以,我也沒辦法跟你說要找那個單位
基本上是有勞工局的縣市政府就找勞工局
沒有勞工局的縣市政府,可能會放在社會局
桃園縣的話是放在「勞動暨人力資源局」,大概就是這樣
而會怕因此丟掉工作的話
這問題並不好解決
雖然法規中規定
雇主不可以報復去檢舉的員工
但是,難保雇主不會藉故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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