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今年畢業的新鮮人,
在今年9月5號到職,
當時面試是協定底薪30K,
等國考放榜有及格則升級為35K,
待證書發下則為45K,
但是發現工作環境不佳且毫無制度,
人事室小姐憑著是老闆親戚就亂扣薪水且常常遲到早退,
每次都要跟他們應退實在是很累,
於是萌生辭意,
我有照勞基法在離職前10天提出申請,
並也有請單位主管簽章送上去,
但是我今天去拿離職證明時,
會計室小姐說因為當時協議的薪水是給會留下來的人適用的,
所以我離職只有算25K而且上個月多領的還要從11月薪水扣回來,
剛剛仔細一算,這樣來來回回約會損失20K,
但是當初並沒有白紙黑字的簽約,而只有我跟老闆的單獨面試就敲定到職日期,
跟我一起進來的同事也是跟我一樣的薪水待遇,
想請問有比較精通此方面的板友,
像這樣的公司以此種名義扣我薪水是合法的嗎?
若不合法我該尋求哪方協助?
thinkofyou12 wrote:
有照勞基法在離職前10天提出申請
您到職未滿三個月
連預告都不用預告
可以直接告知要走人就可以走人
做到哪天,薪水就要給到哪天
只是多給他人(公司)方便是好事
請容小的一問
您說的國考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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