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在彰化上班當會計(兼人事.採購.生管.倉管.品管),老闆這個月叫他算給現場人員的加班費竟要他算每小時0.33給人家,也就是說現場員工一個月21000,隔週休二日,21000/30=每天工資700,700/8=每小時工資啊87.5元,如果加班前兩小時應該是87.5*1.33=116元,無良老闆竟說加班費不是這樣算,應該是每小時給0.33,也就是87.5*0.33=28.8元,加班一小時竟然如此廉價,我老婆還跟他說這是不對違法,偉大的無良老闆說:你是錯的,法規我都查清楚了我算的才對,就這樣算....唉!叫我老婆她年終領完就辭了,寧願領少一點跟個有良老闆,也不要跟這種昧著良心的.
andy0606 wrote:
老婆在彰化線東路上班...(恕刪)
應該是1.33吧

老闆這樣大概不久就會被約喝咖啡了
-------------------------------------
常見問答(FAQs)
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按一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5月0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