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嫖客』 .....罰3萬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維法》修正案
第80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最重可拘留3日或罰3萬元

在無薪假年代
『嫖客』把東西管好....要省錢

娼嫖都罰 嫖客嚇到躲起來

「最近風聲很緊,暫時忍耐不來了」
2011-11-05 16: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嫖客 3萬

ebola01 wrote: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恕刪)

雖然我不喝茶的
也要為喝茶的人說些話

根本是變相搶錢

哪個縣市長敢開第一砲社專區

abhishek wrote:
雖然我不喝茶的也要為...(恕刪)

只要不設專區的縣巿娼嫖都不罰
相信地方首長很快就會去設了

ebola01 wrote: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恕刪)


只是在逼 縣市政府表態!

jackyad wrote:
只要不設專區的縣巿娼嫖都不罰
相信地方首長很快就會去設了


若設了嫖娼都不罰,不設也嫖娼都不罰,那縣巿首長才不會笨笨的找自己麻煩犯民怨去設什麼專區來著~~~~

反正都不罰,有差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都好過~~~~
應該改成 『警告窮人』 .....嫖妓罰3萬
該法是針對廣大的中下階層的嫖客,有錢的人會在乎嗎?罰3萬對百萬或千萬年薪的有差嗎?
罰3萬是怎麼算出這個金額的,這符合比例原則嗎?罰的比酒駕還多!
3萬!!!很多人的月薪都不一定有3萬,可以預期執行以後會引起社會更大的問題和糾紛,
這是政府又一個掙錢的技倆,浪費了那麼多人民的納稅錢,
又減免了有錢人的那些稅,入不敷出只好找人民開刀,中華民國萬萬稅
-----------------------------------------------------------------------
嫖妓雖然不道德,但是不應該歸屬於犯罪,這樣有去發洩的男人才不會去強姦別人,
在政府沒有辦法徹底的防治和解決,這個社會的性犯罪者,
冒然出此罰則,斷絕低收入者發洩的管道,絕對有害治安,危及一般百姓,
這些決策者真的是與社會脫節,不知民間疾苦

ebola01 wrote: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恕刪)



就地合法例如:豆乾厝

這樣就收不到那個了
究竟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