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仲介人員)因協助某家餐廳找店面,
找到簽約後,卻發現超過一半面積有違建問題.
房東表示是在民國84年以前蓋的房子,是屬於緩拆的"既存違建".
而且之前租的房客也都沒出過被檢舉的問題
但該餐廳因投資金額很高,風險較大 ,還是決定不予承租
但因已完成簽約,故房東認為要照合約扣3個月押金,
但我朋友與該餐廳老闆認為房東一開始即未告知大部分為違建之事實
應該不能沒收押金.
房東卻認為一開始既已出示權狀(建物50坪,但實際110坪)等於已有讓房客瞭解這樣的情形了.
現在想請問資深仲介前輩,這樣的情況是否可爭取不必依合約沒收押金嗎?
房東也未告訴我朋友(仲介人員)這樣的情形,這樣是否有需負責的部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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