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面租賃糾紛]是否有資深仲介前輩可請教

最近有朋友(仲介人員)因協助某家餐廳找店面,
找到簽約後,卻發現超過一半面積有違建問題.
房東表示是在民國84年以前蓋的房子,是屬於緩拆的"既存違建".
而且之前租的房客也都沒出過被檢舉的問題
但該餐廳因投資金額很高,風險較大 ,還是決定不予承租
但因已完成簽約,故房東認為要照合約扣3個月押金,
但我朋友與該餐廳老闆認為房東一開始即未告知大部分為違建之事實
應該不能沒收押金.
房東卻認為一開始既已出示權狀(建物50坪,但實際110坪)等於已有讓房客瞭解這樣的情形了.
現在想請問資深仲介前輩,這樣的情況是否可爭取不必依合約沒收押金嗎?
房東也未告訴我朋友(仲介人員)這樣的情形,這樣是否有需負責的部分嗎?
謝謝^^
2006-12-01 0:39 發佈
我不是仲介業者
但我認為仲介公司有錯
他們應該查明權狀面積和實際使用面積
再告知承租者所有情形
但承租者也有過失
權狀都看過了也簽了約
就這點是應該要照契約走
這時應該向屋主誠懇的爭取減低賠償
也請承租者付出點誠意
除非合約上有載明面積
若只有租屋地址那就真的是要賠錢了!
我也不是仲介

不過可以提供我的經驗建議

可以去告那房東聯合仲介詐欺

罪證乃刻意隱瞞事實!!
首先,我從前做過仲介。

第一,〈先針對房東〉房東在簽認"租賃契約"時,到底是否有釋出權狀做說明!


第二,不動產經濟營業人員在案件接回之時,不論是租賃或是買賣物件,都必須做「不動產說明書系」,供消費者審視。故不動產經濟營業人員有義務再案件簽約前,提供消費者遼闊的視野判斷,讓消費著做選擇。

但,若不動產經濟營業人員也遭房東或屋主惡意欺瞞,以致善意第三人〈房客或買方〉受害,
房東或屋主得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價金減免賠償善意第三人。


第三,依照土地法第98、99條規定,不動產租用之押金限制,以現金為租賃支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份。及其擔保額,不得超過二個月不動產租金之總額。


馬克斯福利攝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