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弟的見解肖像權與著作權在法律上是來自於不同的法源著作權相關的規範來自於著作權法在著作完成創作的那一瞬間,著作權便已產生,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肖像權來自於民法中關於人格權的規範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基本上,如果被拍攝的人物是在公開的場合及活動被拍攝拍攝完成的照片,對於照片的使用若沒有商業行為,及照片的使用沒有對本人造成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侵害情形下在法律上是比較難主張其人格權受到侵害,而要求去除或防止以樓主的例子來說我覺得比較難主張其自身之人格權受到侵害,且對方也無商業行為但是一般普遍行為及撇開法律來說如果樓主朋友本身對他這樣行為覺得困擾我想娓婉請求是否可以拿掉照片,我想一般人大部分都是會同意的由於小弟對這方面不是很了解關於上面所述有錯誤的話,歡迎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