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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別成為網路打手惹禍上身(斷指事件的思考)

一年多前引起mobile01與babyhome熱烈討論的斷指事件
這幾天因為刑事定讞又重新登上版面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個打包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0&t=1481768&p=1

對於二造說法其實一年多前討論夠多了
比較引起我注意的是法官判決刑事無罪的理由是「部落格發文為個人抒發情緒用」這點

部落格的功能真的只是個人抒發情緒用的嗎?
它是個公開且能聚集人氣的工具(不然怎會有這麼多廠商願意花錢請部落客po文)

這事會鬧大就在於被告為知名部落客,挾雜龐大瀏覽人氣的po文,立馬被瘋狂轉載討論
但po內容又與事實有出入,才會最後變成官司

其中最倒楣當屬60名同仇敵慨的網友,因為用詞激烈,導致一同被提告。

人氣部落客在寫文方面有一定的技巧,知道避開太多不理性的字眼
但回覆的鄉民憑一股情緒發言,惹禍上身

這事除了讓大家在po文、回文時要更加省思外
也值得思考法官如何認定何謂個人抒發與公開討論的差別

畢竟在這個網路時代,你我都有可能成為某個事件的當事者
2011-10-26 15:06 發佈

汪啾 wrote:
一年多前引起mobi...(恕刪)


最近的補油門哥事件
就有不少這樣激動的網友 還有自稱記者 語帶威脅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汪啾 wrote:
比較引起我注意的是法官判決刑事無罪的理由是「部落格發文為個人抒發情緒用」

以個人抒發情緒之名
所以無罪?
法官可以再混一點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汪啾 wrote:
比較引起我注意的是法官判決刑事無罪的理由是「部落格發文為個人抒發情緒用」這點...(恕刪)

個人表示無法認同~
部落格若是屬於公開的性質
應與媒體有等同的資訊傳遞效果
偶想起了數十年前的民主運動

衝前面打的,抓去關

後面嘴炮的,作大官==

但是沒人衝前面打的話,就不會改革了
汪啾 wrote:
畢竟在這個網路時代,你我都有可能成為某個事件的當事者

多虧這些自以為是的po文者

鄉民現在都的很,要取暖糾眾凌霸越來越不簡單囉~
感謝這六十名被告
希望他們得到的教訓可以減少網路嘴炮霸凌的發生

我最喜歡看這種新聞了
爽!!!
我自從在01打滾過後
已經精的甘迺猴

我的原則是

作個清醒的局外人
靜看人世間的紛擾

人多的地方不要去
砲火猛烈的地方不要去插嘴

哈拉伯 wrote:
我自從在01打滾過後
已經精的甘迺猴

我的原則是

作個清醒的局外人
靜看人世間的紛擾

人多的地方不要去
砲火猛烈的地方不要去插嘴



所謂 隔山觀虎鬥

潦改
01上學到的名言

認真 你就輸了
汪啾 wrote:
一年多前引起mobi...(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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