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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的法律素質之不足

民宅蛇出沒 中市消防員拒捕 局處踢皮球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說,職務移撥前,消防局有能力處理卻不處理,太不負責,政府是一體的,業務未正式移撥,原有機關依然得執行才對。

此不當言論無法律依據甚至違法

消防局任務依消防法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而動物有動物保護法,是由動物保疫處(主管機關為農業局)
(動保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系統圖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docDetail.aspx?uid=7946&docid=41794
內有提到主要任務落實及"推動動物保護法"的施行,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和寵物管理為目標。

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就明文規範業務為動保法。
原有機關依舊不是消防局

因此紀俊臣教授對法律之素養不足,且誤導大眾


在銘傳大學裡,紀俊臣為觀光學系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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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y14731473 wrote:所以...蛇攻擊人的話...消防隊把人救走,蛇要留著?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單就第 17 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消防隊基本上都違法,因為農委會跟農業局未發許可證給消防隊

Revenge wrote:哪一條法令載明抓蛇是農業局要做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5 條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
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lookscottlee wrote:
補充一下17樓的見解,除了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外,

另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補蛇雖不是消防局的業務,但是本行政一體的概念,消防局確有職務協助之必要,故要求消防局補蛇還是有法源依據。(就算動保法規定所屬業務是農業局)


這是很大很大的誤解(錯誤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這只能在農委會要求消防隊去抓"錢"時可以使用

lookscottlee wrote:
補蛇雖不是消防局的業務,但是本行政一體的概念,消防局確有職務協助之必要,故要求消防局補蛇還是有法源依據。(就算動保法規定所屬業務是農業局)

該名教授的發言:業務未正式移撥,原有機關依然得執行才對。
他錯就錯在不懂得業務主管是誰,在媒體上散發不實消息
讓一般大眾以為這是消防局管轄
2011-10-24 12:45 發佈

tamer128 wrote:
.民宅蛇出沒 中市消防員拒捕 局處踢皮球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說,職務移撥前,消防局有能力處理卻不處理,太不負責,政府是一體的,業務未正式移撥,原有機關依然得執行才對。

此不當言論無法律依據甚至違法

消防局任務依消防法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而動物有動物保護法,是由動物保疫處(主管機關為農業局)
(動保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系統圖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docDetail.aspx?uid=7946&docid=41794
內有提到主要任務落實及"推動動物保護法"的施行,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和寵物管理為目標。

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就明文規範業務為動保法。
原有機關依舊不是消防局

因此紀俊臣教授對法律之素養不足,且誤導大眾


在銘傳大學裡,紀俊臣為觀光學系專任教授
..(恕刪)


我想問的是,觀光系是在學什麼?

tamer128 wrote:
民宅蛇出沒 中市消防...(恕刪)


以我一個死老百姓的想法
我覺得他沒有錯
tamer128 wrote:
民宅蛇出沒 中市消防員拒捕 局處踢皮球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說,職務移撥前,消防局有能力處理卻不處理,太不負責,政府是一體的,業務未正式移撥,原有機關依然得執行才對。

此不當言論無法律依據甚至違法

消防局任務依消防法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而動物有動物保護法,是由動物保疫處(主管機關為農業局)
(動保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系統圖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docDetail.aspx?uid=7946&docid=41794
內有提到主要任務落實及"推動動物保護法"的施行,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和寵物管理為目標。

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就明文規範業務為動保法。
原有機關依舊不是消防局

因此紀俊臣教授對法律之素養不足,且誤導大眾

在銘傳大學裡,紀俊臣為觀光學系專任教授

好久沒來了, 一來就看到這種指名道姓的文章
習慣性的先護貝一下再說

話說以上文章中的最後一句, 樓主是不是還要再另外發一篇批評記者的專業素養低落?
台鐵我錯了, 我承認我是奧客...

tamer128 wrote: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的法律素質之低落

民宅蛇出沒 中市消防...(恕刪)


指名道姓,

直訴其人法律素質低落,

這篇的潛力破表,

這星期01的新聞爆點不怕沒有題材


~~婚逃賣卵蛋 兵能波賣卵蛋~~
依照行政程序法 消防局沒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職務協助

拜託行政依體 我還管你是消防局 還是 除蟲菊 趕快處理就對了

tamer128 wrote:
緊急救護


歸為消防局有何不妥?
tamer128 wrote:
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就明文規範業務為動保法。
原有機關依舊不是消防局

因此紀俊臣教授對法律之素養不足,且誤導大眾..(恕刪)




超級不行者 wrote:
指名道姓,

直訴其人法律素質低落,

這篇的潛力破表..(恕刪)


尤其是高知識份子
都超愛面子的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tamer128 wrote:
民宅蛇出沒 中市消防...(恕刪)

有能力處理卻不處理
那改天請他借我個1百萬
他有能力處理 你看他處不處理

Revenge wrote:
歸為消防局有何不妥?...(恕刪)


請問抓老鼠是貓的職務還是狗的職務?

有些狗會抓老鼠,但不代表狗就應該抓老鼠..

農業局回答說消防局沒跟他們協調...

天啊狗今天不抓老鼠要將抓老鼠的本務回歸給貓,還要跟貓協調嗎?

法律規定就是你的業務你還推託?

就像辦公室一樣,某A能力強有時上級要他幫忙某B的業務,結果某B該做的業務就變成某A的事了!!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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