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說,職務移撥前,消防局有能力處理卻不處理,太不負責,政府是一體的,業務未正式移撥,原有機關依然得執行才對。
此不當言論無法律依據甚至違法
消防局任務依消防法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而動物有動物保護法,是由動物保疫處(主管機關為農業局)
(動保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系統圖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docDetail.aspx?uid=7946&docid=41794
內有提到主要任務落實及"推動動物保護法"的施行,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和寵物管理為目標。
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就明文規範業務為動保法。
原有機關依舊不是消防局
因此紀俊臣教授對法律之素養不足,且誤導大眾
在銘傳大學裡,紀俊臣為觀光學系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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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y14731473 wrote:所以...蛇攻擊人的話...消防隊把人救走,蛇要留著?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單就第 17 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消防隊基本上都違法,因為農委會跟農業局未發許可證給消防隊
Revenge wrote:哪一條法令載明抓蛇是農業局要做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5 條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
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lookscottlee wrote:
補充一下17樓的見解,除了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外,
另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補蛇雖不是消防局的業務,但是本行政一體的概念,消防局確有職務協助之必要,故要求消防局補蛇還是有法源依據。(就算動保法規定所屬業務是農業局)
這是很大很大的誤解(錯誤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這只能在農委會要求消防隊去抓"錢"時可以使用
lookscottlee wrote:
補蛇雖不是消防局的業務,但是本行政一體的概念,消防局確有職務協助之必要,故要求消防局補蛇還是有法源依據。(就算動保法規定所屬業務是農業局)
該名教授的發言:業務未正式移撥,原有機關依然得執行才對。
他錯就錯在不懂得業務主管是誰,在媒體上散發不實消息
讓一般大眾以為這是消防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