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年左右,我爸爸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約32坪),也是這輩子唯一的房子,一直以來,全家都住這間房子,並沒出租或營業。當初買房子過戶時,代書並未告知我爸爸,若為自住可以到稅捐處辦理地價稅採自用稅率(千分之二),故從81年至97年,我媽媽一收到地價稅單就去繳納,並沒去看稅單是採自用或一般稅率,故地價稅一直以來都採一般稅率繳納(千分之十),請問各位鄉民事隔這麼多年,我們現在可以請國稅局退回我們這幾十年來縊繳的稅款嗎?
因行政機關的疏失導致多課稅款,退稅期限不限5年,此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又稱陳長文條款)。對於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之稅款,因屬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本身之事由,其申請退稅之期限,仍維持現行5年之規定。由於使用自用住宅的稅率是要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一次即可)申請才能適用,因此不算是行政機關的疏失。地價稅的相關規定,我個人並不十分了解,你可以試著去爭取看看,如果稅務局同意退稅,也只能追回5年的溢繳稅款。除非你能證明當初有提出申請,是稅務局弄錯的,就可以全數追回。陳長文的案例是稅務局誤把一般稅率算作營業稅率,屬政府機關的錯誤,所以可以將全部溢繳金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