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年左右,我爸爸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約32坪),也是這輩子唯一的房子,一直以來,全家都住這間房子,並沒出租或營業。當初買房子過戶時,代書並未告知我爸爸,若為自住可以到稅捐處辦理地價稅採自用稅率(千分之二),故從81年至97年,我媽媽一收到地價稅單就去繳納,並沒去看稅單是採自用或一般稅率,故地價稅一直以來都採一般稅率繳納(千分之十),請問各位鄉民事隔這麼多年,我們現在可以請國稅局退回我們這幾十年來縊繳的稅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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