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 教師節禮品飄逸杯 埔里公所誤發仿冒品
當中提到"廠商援引商標法第六條規定,認為鎮公所發放禮品給教師,是鼓勵教師辛勞,並非意圖營利,不適用商標法規定的「行銷目的」」,當然不構成侵權及國家賠償法之要件"
難道只要是非營利目的就可以任意仿冒?這會不會太扯
blood0819 wrote:
難道只要是非營利目的就可以任意仿冒?這會不會太扯...(恕刪)
這就是律師如何攻防的問題了
非營利目的可以泛指到小朋友的自由創作,所以會加上非營利為目的這條
不然你家小朋友哪天不小心畫個勾勾都能被耐吉告說你孩子侵權
---還有那是96條而不是第6條,也不是說營利為目的而是說行銷為目的
行銷行為不等於營利行為,捐血海報也算行銷行為但他不屬於營利行為
所以就真的是法官怎判 律師怎說的問題
還有那是廠商委任律師的說詞而非鄉公所的說詞,而法官也還沒判下來
但這種說法 如果沒送紅包給法官,很難勝訴吧
因為鄉公所看過樣品這件事就已經算是行銷了
當有樣品給人看的同時就算行銷了,就算對方沒有買單也一樣
收到鄉公所的款項更是有營利行為,鄉公所算贈與人但產品不是鄉公所設計
廠商敗訴機會很大
blood0819 wrote:
我就是對這樣的論點感...(恕刪)
如果你爽而且嫌錢太多就可以這樣做而且不觸法
(跟你開不開公司無關,重點在行銷行為)
跟音樂拷貝一樣的道理
你買了一個CD專輯 翻拷一堆不觸法
但是你翻拷之後贈與販賣就觸法
或者去音樂室自行錄製歌曲(曲是有版權保護的)
只要沒有贈與販賣就不觸法
要是非營利也觸法,你連走在路上哼"保庇"都觸法
---
生產不觸法 因為有時你可能只是為了自己保存或者實驗造新品所需
有時你生產之後可能還沒去向商標局查詢 你可能也不知道已經有人註冊了
生產行為就是製造 無論以何種方式
尤其是無形資產 單單只是手寫都算生產
如果你有看日本漫畫 會注意到一件事
如果內容出現日本目前還在版權保護的歌詞 她們旁邊會駐明商標號
那歌詞是要花錢買才能出現在漫畫中的.....
首先要怎樣才算大量?
其次也沒有任何販賣或贈與等會使他人降低購買原品意願的行為
而且所謂生產行為還包含貼標的動作
喜歡蘋果結果把家裡的東西都貼上蘋果LOGO
那這樣是否也算有罪?
如果光以大量生產這行為來論定
除非是屬於無形財在未事先取得所有權的狀況下
就任意複製拷貝,這點的大量生產會比較有官司能打
單以生產數量 我覺得真的上法院很難告的贏
畢竟法條還是以是否造成廠商應得之利得有所損害
但如果以產品的性質來論
自行生產一台有專利保護的千萬元機具而用這機具為自己營利
那這官司可能就打的成功
或者像是前面的無形財,以租借或下載方式取得母片再行複製
就結論而言 廠商的確蒙受損失
但如果生產後不做其他用途,像是使用 販賣 贈與 義賣等
可能使廠商應得之利得有所損害時,那光生產就要告贏會有點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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