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Offer Letter如果自己沒有留底還算數嗎?

想請教大家這樣的狀況

A剛退伍找工作找了一個月
在9月14日接到某公司底下的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的面試通知
請他在9/19到B公司的竹南廠面試
第一次面試通過後,人資隨即又通知第二次的面試
第二次面試時間是9/26,一樣在竹南廠...

10月初確定錄取
B公司人資準備要發offer letter給A之前
有先打電話跟A確認過
並請A在10/15之前要把簽好的offer letter寄到B公司
(就是10/15之前公司一定要收到A寄回的offer letter)

offer裡面也是寫說上班地點在竹南廠
且竹南廠的員工每個月有加給津貼2000
上班時間是10/17
但今天A到了竹南廠報到之後
主管跟他說他應該是在新竹上班才對
可是不知道為什麼人資都說他是在竹南

後來人資承認這部份公司有作業上的疏失
10/18開始他還是要在新竹廠報到

現在的問題是...
A才在10/15(也就是上週六)於頭份那邊租了房子
也付了兩個月押金
假設A因為租屋契約而無法搬走
那就代表他每天必須從頭份騎到新竹上班(剛出社會沒四輪交通工具)
但B公司規定只要是掛新竹廠的員工
就是沒有那兩千塊加給
再加上當初的offer letter自己沒有留影本
只剩下電子信箱內兩封B公司人資發出的竹南廠面試通知
(聽說好像通常面試地點在哪,日後就是在哪上班這樣...)
即使有簽offer letter,但裡面允諾的條件就不算數了?

對一個社會新鮮人來說
2000也是一筆耶...
這樣一年就少了兩萬四...
但是一個新人如果憑這點去跟公司要求
不就等於馬上黑掉?

後來人資主管有說
如果真的要搬走
那押金的部份該主管要自己扛下
可是...總覺得哪裏不大對勁

竹南廠因為是新設的廠區
公司只會派有經驗的人過去竹南廠
所以竹南廠已經沒有別的位子可以讓A坐
感覺實在是相當的啊!

不知道房東那邊能不能求情...
2011-10-17 21:43 發佈

MissX wrote:
想請教大家這樣的狀況...(恕刪)


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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