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擺指揮棒」 獲獎 作品爆抄襲
原由於華梵大學王同學指控北科大得獎者說對方抄襲他早就發表過的作品..其律師也說:創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排除侵害。
為著這一句我不太懂,就google了一下..
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知新版)
其中有一段是:
...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作者舉烹飪為例:
看了一篇烹飪的文章後,依文章所教的方式煮一道佳餚,是使用它的「觀念」,不必獲得授權,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可是如果影印這篇文章,是使用它的「表達」,就要獲得授權。
又舉拍照為例:
看到別人照一張「台北101大樓」的照片很美麗,自己也用照相機在同一個角度照一張「台北101大樓」照片,因為沒有使用到他人的底片,只是參考別人照片的角度或布局,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所以問題來了..
若北科大學生是因為看過華梵大學王同學的作品而有靈感並創作屬於他的作品..
那不就像拍照的例子一樣,何來侵犯著作權呢?

該律師所說創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是正確的,但王同學以此控訴權利受損是否能成立呢?

像我從事室內設計,我們設計也常是閱覽大量同業發表在雜誌上的作品吸取精華而設計自己的作品..要是這樣就叫抄襲,那天下文章一大抄,可告不完!
另外,像我覺得"好神拖把"似乎蠻好用的..本想買一把用看看..
結果大賣場,電視購物..一堆同樣功能造型不同品牌不同,甚或自稱改良更佳的產品..
看得我眼花撩亂,不知道該買哪一個牌子?
難道他們都是違反著作權的抄襲仿冒?那賣場怎麼敢賣?
那所謂的產品專利權規範為何呢?

為何蘋果和三星,宏達電的硬體軟體~"侵犯專利權"告來告去?

又說形狀造型相似就算抄襲?為何呢?

功能一樣,螢幕可觸控,畫面可縮放..等..
那要是按鈕形狀不同,程式撰寫不同,另外再去登記一項專利,是否就避開侵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