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
我在某診所上班,因為個人因素要離職
但是當初簽的合約中,有一條是"離職要提前兩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始可離職,任意離職須賠償5個月薪資"
我有依規定9月就提出離職書,到現在滿兩個月了,但老闆堅持不放人
說合約中有規定要他同意我才可以離職,所以即使我提早兩個月提出,也是沒用
他不同意,我就不能離職,也不准請假
我該怎麼辦?真的就這麼被他綁著嗎?
我已經提前兩個月提出離職書了,也沒有對不起他
但他就是不同意我離職
在法律上這樣的合約是有效的嗎?真的她不同意我就不能離職嗎?
cortex wrote:
離職要提前兩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始可離職,任意離職須賠償5個月薪資
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基法及其他法律。
這條合約已經違反契約的平等原則,除非裡面也有一條
解雇要提前兩個月提出,經乙方同意始可解雇,任意解雇須賠償5個月薪資
如果確定要離開了,可以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您也可以到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的論壇詢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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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方面 你們雙方所訂的勞動契約中
有抵觸相關法規的部分 (勞動契約中的條件僅能優於法令)
應該是無效的
而且無效的部分 就回到 相關法規的規定了
且因為勞基法中的規定
離職的預告期間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而第十六條第一項的內容如下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基本上
如果你是不定期契約的話
那你們簽的合約裡面
有關離職部分的規定 應該是無效的
但是基本上 你的勞動契約
也不能算是定期契約
所以 你可能要再跟你的老闆協商
不行的話
就請洽你當地的主管機關吧
有可能是
勞工局
勞動暨人力資源局
社會局
或是民政局(連江縣)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這裡只有規定終止契約只要"預告雇主",可沒有規定終止契約要"經雇主同意"。
常常看到公司的工作規則,報備時洋洋灑灑寫著 "員工應完成離職手續時方可離職",送到勞工局就被承辦員大筆一揮劃掉這句,因為法律只規定員工只要做好事先預告的動作就可以了(除非是一些特殊的狀況)。當然工作上大多數人為了好聚好散再見不難,也都會遵守公司離職預告交接程序,但是沒有完成交接就走,公司在法律上頂多只能告你因為交接不完全導致公司重大損失而請求損害賠償(那也要有證據才行),也不能叫員工回來繼續工作。員工不願意繼續提供勞務,而公司強迫繼續勞動,公司小心觸犯勞基法第五條的「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犯了這條雇主可是會被判有期途刑留下案底的。
勞動契約的精神一定是要雙方合意,只要有其中一方不同意這紙契約就算終止了。
不過你有提到你在診所工作,不知是私立還是公立.....要注意,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喔。
不過,是否一定要老闆同意才可以離職,則是不一定喔。
因為
反正你就是不去上班的話他能怎樣?大不了就是告你要你賠五個月薪資。
假如真的發生這種事,法官判斷的要點有
一、綁約有沒有相對給獎勵?沒有的話提前離職就要補償法官會認為不合理
二、老闆有沒有其他不合理或違約的地方?
三、你是否負責重要工作以致有不可取代性,離職將造成診所損失?
四、是否有相關在職訓練的投資,所以你離職會造成診所投資無法回收?
五、其它類似會造成不公平或診所損失之情事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到法官面前,員工都是有利的啦。
所以就是看樓主要不要冒被告的風險罷了。
當然實際操作上還是要看一些細節而定,比如說,有沒有正式終止契約?有沒有被被視為曠職的可能等等。樓主如果有興趣深入瞭解,再跟小弟詳細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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