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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離職,想請問一些小問題

我在公司的年資一年多,公司的員工手冊寫到我必須提前二十日先告知,意思是我還要繼續做二十天才行嗎?
如果顧主要求我提離職當天就走,那他是否要支付我二十天的工資?
我還有七天特休沒有休,也可以一併折現嗎?
2011-09-30 19: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totoh wrote:
我在公司的年資一年多,公司的員工手冊寫到我必須提前二十日先告知,意思是我還要繼續做二十天才行嗎?
如果顧主要求我提離職當天就走,那他是否要支付我二十天的工資?
我還有七天特休沒有休,也可以一併折現嗎?...(恕刪)


Y,N,Y

totoh wrote:
我在公司的年資一年多...(恕刪)


勞基法好像只有規定預告工資,超過一年要開除員工得30天前告知
沒有的話必需付勞工30天的預告工資
但是好像沒有規定離職要多久前申請,這應該是公司內規

特休不一定能折現~

三貓之僕 wrote:
勞基法好像只有規定預...(恕刪)

勞基法有提到員工離職要提前預告唷...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aadd wrote:
勞基法有提到員工離職...(恕刪)


真實的情況就是
找好下一份工作的時候
去跟主管提離職

然後問他
公司需要幾天的時間?

你都要走了
再看你20天都覺得厭煩
panlong wrote:
Y,N,Y...(恕刪)


是YYY才對吧


特休是要依照當年度在職時間比例

aadd wrote:
勞基法有提到員工離職...(恕刪)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1.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2.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還有好像法律有明文規定,特修沒有折現的必要.


totoh wrote:
我在公司的年資一年多...(恕刪)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你要離職沒有在20天前預告雇主,雇主是不能對你處罰

納悶 wrote: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恕刪)


樓主的公司根本沒有要處罰員工阿,樓主的問題在於
假設的狀況
他在9月10號跟公司說老子不想幹了,但是我先預告公司根據法好像我要20天前預告,所以我打算做到9月30號
但是公司說 oh我們不需要你的服務 你9月11號就可以不用來了,只是那9月11號到9月30號的薪水公司要給嗎.

AlgerChen wrote:
樓主的公司根本沒有要處罰員工阿,樓主的問題在於
假設的狀況
他在9月10號跟公司說老子不想幹了,但是我先預告公司根據法好像我要20天前預告,所以我打算做到9月30號
但是公司說 oh我們不需要你的服務 你9月11號就可以不用來了,只是那9月11號到9月30號的薪水公司要給嗎.


公司可以要你9/11就滾蛋

不用付你9/11~9/30的錢

但是 你可以主張 還有7天的特休 你要休完假才離開

如果公司還是主張你9/11號要滾蛋

那妳可以主張雇主須返還這七天 未休假的工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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