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的年資一年多,公司的員工手冊寫到我必須提前二十日先告知,意思是我還要繼續做二十天才行嗎?
如果顧主要求我提離職當天就走,那他是否要支付我二十天的工資?
我還有七天特休沒有休,也可以一併折現嗎?
三貓之僕 wrote:
勞基法好像只有規定預...(恕刪)
勞基法有提到員工離職要提前預告唷...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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