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幫人在網路上刷卡買書 , 書收到後也沒看出貨單 , 早上吃早餐時隨手拿來看了一下 , 發現金額有點奇怪 , 書 360元 + 郵局運費 95元 = 金額 455元 , 稅金 23元 , 合計 478元 .23/455 * 100 = 5.05% , 所以郵局的 95元運費 , 我也要另外付 5% 的營業稅 ...錢雖然不多 , 但是感覺就變很差了 .
不管是以什麼名義加收之費用,一律都要計入營業額課營業稅,至於運費收的多少,乃雙方合意達成交易,何來的欺騙。財政部新聞稿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011/2/2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店家購物,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課稅。該局並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該局呼籲,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