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新竹市警第一分局接獲線報,有一群男女在市郊一家高檔的汽車旅館總統套房內開轟趴,警方趕抵時,發現套房內共有七名男女正在吸食毒品,警方在房間內共起出毒品海洛因和安非他命十多公克,並將屋內七名男女全都帶回偵訊。
---上面這一段不是我想問的重點---
帶隊前往查緝的偵查隊小隊長,雖然查獲毒品案件,但在場的七名男女,身上的錢全都用於買毒品,而店家規定是汽車旅館的訪客只能停留廿分鐘,超過廿分鐘則是以人頭計費,由於在場男女的錢都用光,偵查隊小隊長只有自掏腰包付了兩千多元,才將七名毒虫全數帶回。七名男女在偵訊後,則是被警方依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上面這一段才是我想問的重點---
請問各位鄉民,整個故事看起來,單純是警方在進行辦案,那為何要付錢才能把罪犯給帶走呢?該不會是受到業者(生意人)的阻攔吧?
那如果,改天,是警察逮到銀樓搶劫的現行犯呢?那是不是整個警察大隊的隊員都要去領錢湊錢把金飾鑽石的錢都給繳清給銀樓了,才能把罪犯給帶走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