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前年派到中國工作,去年九月調派回台,結果今年九月公司租的宿舍,因退租押金被房東扣留,公司要求先前有住宿的人員都要分擔押金的損失部分,這部分小弟無法理解,去年九月離開返台時,就已經有請同住的主管檢查房間跟公司所屬的物品後才離開返台,到今天回到台灣總公司也都過了一年,可是到今天卻突然說先前公司租給台幹的宿舍有汙損,因此押金被房東扣留不退還,因此要求先前有住過的台幹都要分擔,關於這點小弟覺得很不合理,若當時有房間有所破損應該就可以知會,為什麼要等到都回台一年後才說,而離開之前也都有請主管去檢查,就算當下沒有發覺問提,那一周到一個月內都應該會發現問題點,而不是都一年後才說先前有這樣的問題,況且這一年中我在台灣已經沒有居住在那邊,公司憑什麼要求要我賠償呢?這部分還請版上大大可否幫忙解惑,或是小弟應該如何做較好?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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