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分局分局長鄭明忠解釋,警方處理群眾滋事事件都有分工制度,有人負責警戒監控、有人負責蒐證錄影、有人要看好警車;而開警車到場卻未下車的警員,是載分局督勤官到場的駕駛,不負責處理群眾事件。
那誰負責制止這些人? 黑道械鬥叫做群眾事件? 現行犯需要蒐證什麼?
遇到重大治安事件嚇到不敢處理? 這是哪門子的警察?
分局長不懲處就很不應該了 竟然還幫忙解釋
現在的警察都當自己是領乾薪的公務員 遇到事情躲的躲逃的逃
最會做的事就是躲在路口抓違規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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