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雷小姐,應徵清潔工工作,半年後因為長期久站引發骨刺,被迫申請離職,
不過公司卻以合約上的條件,要求雷小姐得賠償2萬7千塊的職訓費用違約金!
雷小姐質疑,自己只是月薪1萬8的清潔工,因為職業傷害離職,卻還得賠上2萬7的違
約金,實在太沒保障。
勞工局副局長余保憲:「理論上是不合理的,但是合理不合理是要法官去斟酌。」
”儘管不合理,勞工局還是表示,合約該怎麼訂,並沒有明文規定,賠償問題還是得交
由民事訴訟,所以也提醒民眾,簽訂工作合約,得睜大眼睛看仔細,除了基本薪資和
工作時數,還得注意離職條款是怎麼評估界定,否則像雷小姐案例,辛苦工作造成身
體傷害,卻還得賠上大筆違約金,才真的得不償失。”
看到得不償失這句話,我真的哭了。是我感覺錯誤了嗎?還是真的應該哭?
水晶骷顱 wrote:
白紙黑字當初有訂定條約自當遵守
不要隨便找個記者來寫一寫就沒事
有爭議的勞資條款有否違背法令導致無效,自當遵守主管機關或法院的認定,
不是01網友嘴泡一下資方就沒事。
最近爆出某3C賣場疑似給工讀生簽下自願放棄勞基法保障云云的合約,
是否也是自當遵守的白紙黑字?
水晶骷顱 wrote:
白紙黑字當初有訂定條...(恕刪)
違反公平原則為的在法律上一律無效...謝震武有演過.
另外: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除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
工作權
(一)內涵
工作權有兩項內涵:
1.人民有選擇適當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之自由,屬「防禦權」之性質。
2.人民失業時,有請求國家給予適當就業機會,以維持其生活之權利,屬「受益權」之性質。
(二)規定
1.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2.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3.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cookit wrote:
既然公司要這樣搞,那...(恕刪)
rexjian wrote:
有爭議的勞資條款有否...(恕刪)
皮很丘 wrote:
違反公平原則為的在法...(恕刪)
Lancelot1113 wrote:
笑~
現在還會有...(恕刪)
勞工局還是表示,合約該怎麼訂,並沒有明文規定,賠償問題還是得交
由民事訴訟,所以也提醒民眾,簽訂工作合約,得睜大眼睛看仔細,除了基本薪資和
工作時數,還得注意離職條款是怎麼評估界定,否則像雷小姐案例,辛苦工作造成身
體傷害,卻還得賠上大筆違約金,才真的得不償失。”
勞工局說的不是我
打官司囉
關我鳥事
我只是打嘴砲而已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