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列條文1,就不需再列條文6了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