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滋如果列入進行醫療時強制快篩有人贊成嘛

昨天爬文看到現在有A滋的快篩
不知道病患進行醫療行為時強制檢驗快篩大家讚不贊成
(像量耳溫槍那樣)

不要跟我說現行法不行~我昨天爬文也有看到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要註記在健保卡裡
甘脆做快篩算了

一個是主動式的、一個是被動式的
而且很少有人不會看病
註記還是有漏網之魚
強制檢查也許可以找出很多鴕鳥心態的人

話說檢查出來早點投藥治療也可以避免傳染出去
而且強制大家面對這種疾病
透明化~也比遮遮掩掩大家都恐慌的要命好(我說的是對自己透明~當然對一般人還是保密)

這種感覺就很像小時候性教育那種只可意會不能言傳的感覺一樣
好像拿出來講很丟臉
A滋一直都很很負面的名詞連結一起~例如性生活淫亂等等
實在很符合我國民情...只要談到性永遠是見不得光~只能有灰色地帶

話說~正名運動也很重要~A滋不是性病~是"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性只是其中一種傳染途徑

而且我也希望醫療人員有正確知識面對這種疾病~
我個人是存疑有?%的醫療人員對A滋有比我們正常人了解多少(還是跟我們一樣不了解)


講太多了....我先自己贊成1票
2011-09-02 5:57 發佈
這裡要講一個問題就是,愛滋病的空窗期很長。
Wiki wrote:
愛滋病毒屬濾過性病毒,由於其體積極為渺小,現有的檢測方法是不能準確找出病毒存在,但身體會自然產生抗體對抗病毒,抗體增長在一段期間後將達至可被驗出的水平,這段期間稱為空窗期,由兩星期(最快)至三個月不等,亦有個別例子長達六個月,世衛及各國政府則採用三個月為準。在空窗期間接受愛滋抗體測試,有機會呈假陰性反應,因此必須等待懷疑受感染日起計最少三個月後接受測試,才可得出較準確結果。愛滋病毒抗體測試一般以抽取血液為主,有個別機構則採用尿液樣本化驗。以往,血液測試報告需等候一天至數天不等,自從民間團體引入新興的快速測試後,愛滋抗體血液結果縮短至幾分鐘至十多分鐘不等。除到指定政府機構、民間志願團體或私立化驗所接受愛滋病抗體測試外,亦可自行到醫療網站訂購價錢大眾化的愛滋病自我檢測器(唾液或血液快速測試,免卻尷尬煩惱,準確度可達九成以上)。若測試結果證實為陽性,則必須盡快到政府愛滋病專科就診及定時服藥,切勿延誤醫治。

自1981年發現愛滋病以來,流行病學專家曾提出各種不同的定義,以監測疾病擴散情況,例如1985年的班基定義(Bangui definition)和1994年世衛愛滋病例擴充定義(1994 expande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IDS case definition),然而臨床上對病人的分級診斷卻因為該定義的檢測效果不佳,因而未能大量採用。在發展中國家,世界衛生組織採用臨床表現和實驗數據作為分級依據,而在已開發國家中,則主要採用美國的分類系統。
臨床潛伏期

免疫系統的強烈反應抑制病毒活動,並能減少血液中的病毒數量。從此病人進入愛滋病的臨床潛伏期。潛伏期的長度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最短可能僅有兩周,最長可達20年。通常在臨床潛伏期,病人沒有任何可見癥狀。在早期,病毒通常藏身於淋巴結內。 由於CD4+細胞是愛滋病病毒的主要靶細胞之一,同時亦在免疫系統中佔有關鍵地位,因此除了病毒含量,CD4+細胞數也是監測病程的重要指標。通常一旦每微升血液中的CD4+細胞數少於200時,或者CD4+細胞在淋巴細胞中所佔比例少於14%時,細胞免疫機能已經難以維持,病人即將進入發病期。


空窗期從數星期到三個月為準,而測試也會因為病毒量而有檢測上的困難。
而就算得病,到病徵發作也可能有二十年的潛伏期,
這都和病毒量有關,如果可以抑制病毒量,細胞免疫系統還能勉強維持作用。

而愛滋病本身就隱含著傳染病的風險,而傳染途徑卻比較沒這麼廣,(如肺結核)
因此和愛滋病患一起工作,不能說沒有感染風險,只是感染率很低。

唾液的愛滋病毒濃度很低,接吻是不會感染愛滋病,除非對方口腔有傷口。


我認為,愛滋病不應該妖魔化,應該走向正常化的醫療程序,
應該像病例般可以被記載,使得醫療人員有正確的防備措施。

不過,就目前台灣社會和醫療界的情況就能就考驗著人性,
有人會認為註記的愛滋病病患會容易被拒收、被排拒在醫療體系之外。
台灣社會也普遍認為愛滋病是因為性行為混亂(尤其誤會同性戀)
才會得到愛滋病。

我認為媒體在這部分應該多介紹關於愛滋病的問題,以及相關的問題,
而不是過度追究誰的責任、甚至追著相關的人員跑。
這裡引述天空‧約定的城邦裡提到「台大愛滋器官案vs.同志與愛滋病患問題」的問張有段文字

woosean wrote:
1、重點是賠償,而不是懲罰;

其實,這個重點幾乎可以適用在絕大多數非暴力案件,

許多人都有「把焦點集中在讓犯錯者付出慘痛代價」這奇怪的毛病,

這毛病表面上是追求正義,實際上不過是集體的復仇欲望,

對受害者甚至對絕大多數人都沒有好處,

以台大愛滋器官案來說,如果犯錯者送進監牢,不過是折損醫界的生產力而已,

原本可以用來救更多病患的人,就這樣少掉了,

而「把人送進監牢」本身並不能讓包括受害者的任何人獲得具體的利益,

只能讓無知的人獲得某種空洞的快感而已!

相反地,如果讓賠償變成重點--賠償本身當然得想辦法跟犯錯的人連結!

不但受害者的損害會降低、未來甚至可能完全回復,

犯錯者在為自己犯的錯負責--包括賠償責任,這點待釐清--以外,

只要其繼續提供有價值的服務,讓其繼續服務才是正解,

當然,其提供的服務是否有價值,這點必須由其雇主以至於市場來決定,

如果犯了這種錯誤的第一線人員或主管會被認為無市場價值,

那他們橫豎都會失業,這就是所謂市場化的「懲罰」,

市場越自由,這種懲罰機制的效果越顯著。


我同意woosean裏頭提到,
許多人都有「把焦點集中在讓犯錯者付出慘痛代價」
這毛病表面上是追求正義,實際上不過是集體的復仇欲望,

而這件事情是有許多制度上的謬誤,應該是隨著社會的角度逐漸的修正,
而要把這些責任一股腦地丟給執刀醫生和其團隊我覺得有些不值。

dkandy50 wrote:
而且我也希望醫療人員有正確知識面對這種疾病~
我個人是存疑有?%的醫療人員對A滋有比我們正常人了解多少(還是跟我們一樣不了解)


關於這個嘛,我必須承認有些醫療人員的專業技術有待社會考驗。
但是,我想我必須(也只能)相信這個體制下所受訓出來的醫生有一定的良率,
尤其是和自己的工作切身相關,我想相關的S.O.P應該都有相關的訓練和應對方式,
但是我想熟不熟練、能不能確實執行,這又是醫療體系衍生出來的一個問題...

這些問題在很多電視劇裡頭都有論述,比較有名的問題是紐約C.S.I史黛拉在第三季的「Heart of Glass」中,她被凶案現場的染血玻璃割傷,及後發現死者是愛滋病患者,她也有可能會被感染。
而這些問題必須靠什麼問題來及時通報,無論是醫療人員,甚至當場搶救的救護人員(如警察、消防員)都有機會被感染。
這就是所謂的 瘟疫! 上帝是公平的,只是告訴所有愛玩的人 如果不怕死那就繼續玩
這種事就好像飆車一樣,不一定會死 但愛飆車的永遠都認為 自己不會那麼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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