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前陣子出了點小擦撞..我開車對方女孩子騎機車..
雙方皆直行車(小弟當時無轉彎之動作)...事情發生於一瞬間..
擦撞痕跡在我副駕駛座的門板一直延伸到後門呈現一道弧線(摩托車手把摩擦造成)..
此道路(雙線道)沒有快慢車道之分..車禍發生處大約在外側車道中央..
現在對方一口咬定是我的錯..傷者僅手腳多處擦傷....無骨折內傷..
現在對方要求6000多的醫療費用..以及補償無法上班(10天)的薪資10000~20000元
小弟下禮拜一就要跟家屬談和解條件..
小弟認為對方受傷道義上負擔醫療費用是合理的...但是居然還要求薪資賠償...
肇事責任還未釐清(必須等到初步肇事判定出爐..需滿一個月才可申請)..
現在小弟想請問對方家屬是否會告小弟傷害罪?
小弟下一步該如何處裡?
難道受傷的一方可以這樣對肇事者獅子大開口嗎?
如果真要打官司小弟有勝算嗎?
可分為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則是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
前者是告訴乃論,後者是非告訴乃論
車禍的損害賠償是"推定過失"責任
和一般的過失責任不同
最主要是在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般過失是原告要能證明被告有過失,被告才有責任
不能證明則無責任
推定過失是直接就認為你是有過失的
除非你(被告)能舉反證證明無過失
差很多喔~~
本案民事責任雙方都有
你要賠她體傷損失
那你的車體損失呢?....當然是她付囉(她也是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也是推定過失)
所以她跟你主張26000
你就跟她主張半車鈑烤15000囉
刑事部份
是我就一定告你過失傷害
反正告訴乃論和解了再撤回就沒事了
問題是要鑑定你有過失才成罪
本案你一定有過失
她也有過失
問題是你沒受傷
毀損罪又不罰過失犯....所以你武器不平等
(剛剛的民事就是武器平等....都要推定過失)
重點來了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刑事程序通常是
警察-->檢察官-->法院-->判決確定
本案檢察官不會想辦到底的
真的被告傷害罪
跟檢察官商量一下,會有以下兩種選擇
1...跟檢察官說明和解誠意,檢察官跟告訴人"溝通溝通".....達成和解撤回告訴結案
2...對方不肯和解,請檢察官給"緩起訴"...賠一些錢給告訴人....結案
通常是1
至於什麼是緩起訴.....就是一段時間觀察你,不起訴你
時間到一筆勾消
沒有紀錄留下(地檢署當然會有)
不會到刑事庭,更不會有前科的問題
最近陳瑞仁給李碧君的正是緩起訴~~
打得好酸....這一篇要複製下來(因為常常有這種問題~~)
以上說明供你參考
台灣真的是情理法..
警方判定對方應負擔責任為7我弟3
因為我弟為直行車(雙方皆為摩托車),對方(阿伯)則是左轉車(很明顯就錯了),
而且還戴工程用安全帽!不過對方一口咬定我弟速度超過限速(工業區好像是40吧)。
於是私下和解不成..然後就到了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對方阿伯受傷在小腿,住院了約一週,之後斷斷續續還回去複診,有單據可查。
雙方皆有車損,私下就決定各自負擔,但阿伯要求醫藥賠償+精神賠償(開口要半個月沒上班的薪水)
醫藥賠償有強制險支付,只要有單據就請自找保險公司,這個沒問題。
但是精神賠償就看他開多少數字了,調解委員會上一開始就支支吾吾說看我弟的意思!
可能是怕開太多會嚇跑我們,開太少又少拿一些,委員們就硬要他說一個數字否則如何調解。
最後他才說了個10k,不說還好!我姨丈就開始條列式的一一列出他的不對(姨丈是另一個鄉公所的委員)

最後他也不想上法院,因為上法院要曠時費錢事情還不一定能解決,沒有一個人想花個1~2年為了這種小事而爭一口氣的!
最後我就和我弟說看他年紀大了,小腿受傷如今走路也不方便,就意思意思給個花果錢吧!(雖然是他不對)
本來我姨丈還要從花果錢裡扣掉到調委會的車馬費和時間精神花費咧!
事情才這樣解決的!
我給的建議就是一切調解還是以警察的現場圖和責任歸屬為主!
這個以後即使上法院,理虧就是站不住腳。
如果樓主的責任輕些,那麼在調解時就可以一點一點的指出對方的缺失。
但是切記不要激怒對方而一氣下就"法院上見"(那個阿伯就有暴衝

最後也能夠找個稍微懂得法律常識或流程的人陪同。
這樣他可以安撫你的情緒(我承認我也有點暴衝,雙方在一氣之下真的很容易說出不理智的講法)。
也可以在雙方都不懂的法律常識上幫上點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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