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好久沒發文了~詢問大大法律問題
請有知的大大求救一下
小弟的女朋友是手機連鎖店店長,該連鎖店有收購二手機業務
日前該店門市收一只二手機,賣給二手機商.但未依SOP留客戶資料,並且當時店長不在現場
現在該手機被警察查獲尋是贓物,並循線找到該店,目前門市與店長皆在警察局,正在周旋中
門市可能會依收受贓物罪起訴,並且店長也會依連帶責任起訴
網路上GOO了一下
主觀上行為人須具有收受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方能購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收受贓物時,必須對其所收受之物係他人犯財產罪(如竊盜)所得之物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收受之主觀心態,始具此一故意。否則,若收受時亳無所知,或收受後方知其為贓物者,即無由構成本罪。
想請問,強調真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贓物(手機)轉賣給二手機商
被起訴的機會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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