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近來的運氣不佳,在一個寒冷的冬天清晨,他牽著心愛的狼犬出門散步,卻發生下列的不幸事件
1.王五的狼犬,突然撲向趙六,趙六馬上將之擊斃
2.王五的狼犬撲向趙六,王五本可以喚回狗,但王五置之不理,趙六因而打死狗。
3.王五的狼犬撲向趙六,王五本可以喚回狗,但王五置之不理,路人陳七要王五召回狗,
王五不從,陳七打其臉頰,王五因而受傷
問對於上述行為人的行為,應如何從刑法上加以評價?
解析:
1.趙六擊斃王五的狼犬,就構成要件而言,可成立毀損罪,就違法性而言,由於正當防衛係針對現時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為之,故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但是趙六如果是基於避難的意思,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第一項的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因為緊急避難的對象不論人,物,自然事實均可,同時由於事出突然,就法益權衡原則,必要性原則而言,因無過當的問題。
2.承前所述,本例中趙六除了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的成立外,還可主張正當防衛。因為王五消極的不作為侵害趙六的權利,所以趙六不僅遭受到物的侵害,也同時遭受到人的現時不法侵害。至於王五則有可能構成傷害罪。
3.陳七打王五的臉頰,有可能成立傷害罪。但是陳七係為了避免趙六受到傷害而為之,故可主張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因為兩者同時保持自己或第三人之法益,而損害別人法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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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假設狀況,可以讓你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不是真的要你把狗打死
上述的例子沒有納入"動保法",如有不正確的地方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