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死狗要賠命, 那麼踩死唐伯虎的小強, 吃了公園野狗又該怎麼辦?

黑貓送貨員踢死狗 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移送法辦

我國的動物保護法

依照條文, 寵物小強(或是蜘蛛)被虐殺而死, 或是捕殺野狗烹食似乎都沒罪
又,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那麼養神豬的人會不會有事?
更重要的是, 昨天拿分解茶勇闖內湖的雄中大會不會有事呀?

踢死狗要賠命, 那麼踩死唐伯虎的小強, 吃了公園野狗又該怎麼辦?
2011-08-24 18:07 發佈
AVtm wrote:
黑貓送貨員踢死狗 依...(恕刪)

~~~~~
是啊
賣狗
繁殖場..也都沒事


AVtm wrote:
黑貓送貨員踢死狗 依...(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AVtm wrote:
黑貓送貨員踢死狗 依...(恕刪)


電擊算人道昏厥嗎?

AVtm wrote:
黑貓送貨員踢死狗 依...(恕刪)


會,會有事,會有一堆自己為的嘴砲部隊出來,還有動保人士。

阿扁總統好像說過

神豬就是客家文化,誰對神豬不敬,就是對客家文化不敬。

顆顆,看來我們以後都要吃素嚕!

AVtm wrote:
黑貓送貨員踢死狗 依...(恕刪)


動物保護法保護的不是貓和狗(舉例貓狗),保護的是特定人類對於貓和狗的感情,法律的制定是以憲法法源而來,憲法保護的是人,貓和狗的權利並不是憲法保護的對象。

那為什麼要立這個法?

因為他在保護特定人的利益,我們社會裡面很多人都愛狗都愛貓,傷害貓狗會讓這些特定人感到痛苦,所以這部法律〝保護的是特定人類對於特定動物的情感〞。

但其實這樣對於不愛貓不愛狗的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恣意的認定別人喜歡的東西我們不喜歡,所以我們破壞它就要被處罰,如果殺死別人的貓或狗,當然可以用刑法的毀損罪,但殺死沒有主人的貓和狗,除了道德上很可惡之外,有必要處以自由刑嗎?

在還沒有動保法前,殺死流浪貓流浪狗,其實也就像踩死蟑螂一樣程度罷了,但是你可想過蟑螂和貓和狗,甚至是螞蟻,他們不都也是動物來著?所以這部法律,是在保護愛狗人士的心情,而不是在保護動物...

也許講到這裡,愛貓狗人士會認為那我殺死狗和貓難道就是正確的價值觀嗎?

對於不喜歡貓狗的人殺死貓狗,會讓愛貓狗人士感到痛苦。那愛貓愛狗人士踩死蟑螂,那麼愛蟑螂的人士是否也會感受到相同的痛苦呢?!答案是肯定的。

而這之間的差別,只在於愛貓愛狗人士是社會多數,愛蟑螂愛蜘蛛是社會上少數爾爾。

結論是,我們不能因為多數的喜好就來處罰少數的人,這在法層面上面是說不通的。但是既然已經有立法了也只能跟著法律來走。
---
以前台大法律的學生有作過這種研究,並函文相關機關要廢掉該法,但被打槍了。
希望這能一解樓主的疑惑。

G35 wrote:
動物保護法保護的不是...(恕刪)


最糟糕的是動保人士擴大解釋,這才是最恐怖的吧!現在不能殺神豬是因為不人道灌食,以後豬也不能殺,因為會痛苦、雞鴨也是等同道理。這才是最恐怖的法律。動保法 該出來了 人保法!
一些不良的動保團體更可惡
明明是消防隊做事,還出斂財募款文

我說錯了,動嘴巴也算有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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