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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12: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重點在當下主觀上是傷害故意還是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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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不過事實上
主觀要件是只有神才知道的真相,人類只能從客觀事實去推主觀想法
如果是長期凌虐,很難說當下有殺人故意
既然沒辦法證明,基於罪疑唯輕,只能說是傷害故意

不過,那也只是檢方認定
院方會不會也這麼認定,誰知道

noelle wrote:
幫你修飾一下:麻煩熟...(恕刪)


原來暑假還沒過完啊
jslin0821 wrote:
剛剛看到一個...(恕刪)

一個事實會有很多法條可能適用
起訴的法條法官可以變更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noelle wrote:
幫你修飾一下:麻煩熟...(恕刪)


自己不懂法律
要求懂法律的人解釋
又這樣酸人

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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