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source: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5C100/100150_1201.pdf
提示:嘿嘿嘿色狼房東有福了
答案:
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不過喔,使用工具這個要件既然是在窺視他人這條罪上,
那使用工具當然要跟窺視他人這個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連結才是,
用工具挖洞當然是有罪,
但搭交通工具??這個未免扯太遠,
你不能說喔我是搭捷運轉公車來偷看,就說公車捷運都是犯罪工具,那太遠勒
我一邊喝飲料一邊用鑽子挖,鑽子是工具,但飲料算不算?我們法律人看是不算拉,
如果洞是天然形成的,那還真的沒辦法定罪勒,
當然勒,你可以說眼睛也是工具勒,
不過勒,如果可以這樣定義,那315之1的"使用工具"根本就是廢話勒,
這樣變相架空要件的解釋法,是不允許的勒~
法律本來就不適合用選擇或是非
選擇型題目你再會思考,呈現於紙上的就是abcd勒,
不過那是另一件事勒,
就這題而言,我不認為A一定錯,但A也未必如投訴者講的那樣是絕對正確的~
加藤老鵰 wrote:
22 房東甲出租雅房...(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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