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七天書局是否有權利拒絕瑕疵品的退換貨


去年底一日本親友來台灣玩了幾個月
期間至x民書局購買了好幾十本的書籍
準備回日本的時候可以慢慢品嘗

就在近日開始要閱讀一套有上中下集的書籍時
發現
上中集的 內頁內容相同
也就是
書皮外印中集 , 可內頁卻跟上集一模一樣

今日去信詢問X局人員是否可退換貨
結果得到以下回覆

因您是自行到實體書店購買書籍, 應當購買時要檢查書況,然商品均享有7天的鑑賞期﹝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 退換貨之商品必需於取貨7天內(自取貨日起算)辦理退換貨,否則恕不接受退換貨。


因為買太多本書了, 現在才開始要看這套書, 才發現有那麼離譜的錯誤

but ......

那麼明顯的瑕疵 難道就要因為超過七天 就不能換貨了嗎??
那麼明顯的瑕疵 難道就要因為超過七天 就不能換貨了嗎??
那麼明顯的瑕疵 難道就要因為超過七天 就不能換貨了嗎??

因為不懂法律, 想請問 以上是智財法的規定嗎 ....
2011-08-15 21:54 發佈

phylis01 wrote:
去年底一日本親友來台...(恕刪)

可以跟出版商換書看看!
恩恩 剛亦從其他網友得知可以先問問看出版社

待我收到寄回的書再來問問

感謝各位
嗯,我再好市多遇過購買超過一年的全新床單要退錢的。
只能說,各有各的道理。

我的看法是,東西買到手要先重頭到尾確認一遍有沒有問題,才是上策阿。
可以跟出版商換,之前買天下的書,看到一半才發現有漏頁,打電話去問,他直接寄一本新的給我,舊的也沒要回去,也可能是先前這本書已有漏頁案例了吧~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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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的這種瑕疵當然可以要求退換貨,時效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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