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上月在本版表發關於在吉泰車行買車的經驗,部分屬個人情緒性發言,造成車行名譽損失,個人致上深深歉意。
事由為本人向車行購買中古車,付了訂金,後來因個人因素想改買新車,而吉泰本身並無售新車,所以無法交換,而且訂金的部份依法是不用退還。
後來跟車行溝通,老闆願意還訂金2分之一,雖然依法可以不用還,因為這是本人自已反悔,老闆仍願意退還,屬老闆個人誠意行為。
後來網友也回應這是本人要自行負責,老闆並沒錯
此件買賣行為是雙方同意並簽有契約書,一切依法。本人於版上發表的文章是情緒性發言,今日老闆寬宏大量願意原諒本人錯誤的行為,再次致歉。
致台南市公園路的吉泰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