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啟示]致吉泰車行


本人於上月在本版表發關於在吉泰車行買車的經驗,部分屬個人情緒性發言,造成車行名譽損失,個人致上深深歉意。
事由為本人向車行購買中古車,付了訂金,後來因個人因素想改買新車,而吉泰本身並無售新車,所以無法交換,而且訂金的部份依法是不用退還。
後來跟車行溝通,老闆願意還訂金2分之一,雖然依法可以不用還,因為這是本人自已反悔,老闆仍願意退還,屬老闆個人誠意行為。
後來網友也回應這是本人要自行負責,老闆並沒錯
此件買賣行為是雙方同意並簽有契約書,一切依法。本人於版上發表的文章是情緒性發言,今日老闆寬宏大量願意原諒本人錯誤的行為,再次致歉。


致台南市公園路的吉泰車行
2006-10-30 21:4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啟示 車行
訂金依法不用退???
請問是依哪一條法?
還是依法是你們的買賣契約書?
asnkgkk wrote:
訂金依法不用退???...(恕刪)


應該是契約書
不過這制式的契約書便利商店都買的到
既然已是公眾化的東西
法律上應該沒問題的
^^^^^^^^^^^---也是猜的啦!!

我認為訂金,它表示買家有意願購物,不然阿貓阿狗都說要買,賣家怎處理
而賣家在處理上也許會有前置費用,而訂金通常也含在售價中
所以大部份訂金在違約時是不退還的

有一種可以全額退,買賣房屋前的 "握旋金"
這個我就不懂為什麼可以全額退了
在付訂金前都可以退哦!!
可是談案子花了賣家的時間,也花了仲介商的時間
可以退倒是蠻怪的..

asnkgkk wrote:
訂金依法不用退???
請問是依哪一條法?
還是依法是你們的買賣契約書?


說到定金,當然是先找找民法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249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最近上法律課好像有上到這條說!
總說一句~那間店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東西沒購的就是要全數退還包括訂金也是~

我們公司以前賣中古車 訂金可全退
還有1個月試開期 期間不滿意 無責全額退費
還跟全省原廠車廠合作 提供1年2萬保固

不過最后倒了
2年賠2千萬
看到樓主這篇文...感覺那家車行很強勢...
只能說買賣東西契約書大家要看清楚
店家提供的契約書可能對店家有利..對消費者不利..
多看多比較...才不容易吃虧
Ozio wrote:
應該是契約書不過這制...(恕刪)

其實買新房子的"握旋金"大都變訂金了
因為真的拿了這筆錢絕大部分都能談價成功
不然不會多此一舉的
想退的大都是買主後悔了
而非握旋的價錢談不攏!!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若是買方的問題訂金就無法退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若是賣方的問題,就絕對可以要回訂金全額或加倍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所以發文者的情形應該是...第二項

這是法的部分
若是情得部分

就要看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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