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拿亡夫遺產,卻不扶養亡夫的小孩,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繼承亡夫的遺產

卻不扶養亡夫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為何說是法律漏洞呢

==== 更正與補充

sorry.我之前沒說清楚

情形就如同八樓所說的

原來還要經過領養的程序

姻親關係對亡夫的子女沒有義務

這樣還真的是法律漏洞

2011-08-06 16:52 發佈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卻不扶...(恕刪)



5F的有答案!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

卻不扶養前夫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為何說是法律漏洞呢...(恕刪)


因為人不可視為遺產啊~~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卻不扶...(恕刪)


因為此女跟前夫的子女無親屬關係...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卻不扶養前夫的未成年子女...(恕刪)


請問是"前夫"指的是"去世的丈夫",
還是"已離婚的前夫婿"?

一般前夫指的是後者.
此時女生的身份是前妻,
照法律來說她根本無繼承權.
除非兩人間有小孩,
小孩才有繼承權.

樓主方便釐清一下情況嗎?
: )

也有可能這小孩是前夫的前妻的前夫的前妻結婚時帶來的,

這樣不扶養也是能諒解的!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
卻不扶養前夫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為何說是法律漏洞呢


離婚後就不可能有所謂的繼承權,繼承權是他的小孩,看看此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是誰暫時交給他保管等到小孩成年才歸還給小孩。

您能否把細節再說清楚。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

卻不扶養前夫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為何說是法律漏洞呢

我猜你說的狀況應是某夫已有子女,但因喪偶或離婚
後來再娶某女,而後這位某夫過世,再娶的某女繼承他的遺產後
卻不扶養某夫原來子女的狀況吧

如是我以上的猜測,這位某夫再婚時,某女應該並未收養他的子女
她如未收養配偶的子女,在法律上與該某夫的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並非血親關係
姻親關係在法律上並無相互扶養義務
因此某女在取得前夫遺產後落跑,不扶養前夫的孩子是有可能的

他的子女雖無法依法請求扶養,但依法是有繼承權的
而且繼承權跟這位某女的順序、應得的數額是一樣的
如他的子女只有一人,遺產則分二份,某女與子女各繼承二分之一
如子女為二人,遺產則分三份,某女與子女各繼承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此為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的規定
即使某夫生前立了遺囑,說死後要把所有財產都贈與給某女
他的子女仍舊可以主張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拿到父親的一部份財產
是不是這些子女還年幼,無法主張這些法律上的權利?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就應該趕快去為這些子女找法定代理人,幫他們打官司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但如果某夫是在生前將所有的財產都以贈與的方式,將財產都轉到某女名下,某夫過世時名下並沒有什麼財產可以繼承,這樣的狀況就比較麻煩,無法用上述的方法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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