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亡夫的遺產
卻不扶養亡夫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為何說是法律漏洞呢
==== 更正與補充
sorry.我之前沒說清楚
情形就如同八樓所說的
原來還要經過領養的程序
姻親關係對亡夫的子女沒有義務
這樣還真的是法律漏洞
sunnymoon wrote:
繼承前夫的遺產
卻不扶養前夫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不構成遺棄嗎 ?
為何說是法律漏洞呢
我猜你說的狀況應是某夫已有子女,但因喪偶或離婚
後來再娶某女,而後這位某夫過世,再娶的某女繼承他的遺產後
卻不扶養某夫原來子女的狀況吧
如是我以上的猜測,這位某夫再婚時,某女應該並未收養他的子女
她如未收養配偶的子女,在法律上與該某夫的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並非血親關係
姻親關係在法律上並無相互扶養義務
因此某女在取得前夫遺產後落跑,不扶養前夫的孩子是有可能的
他的子女雖無法依法請求扶養,但依法是有繼承權的
而且繼承權跟這位某女的順序、應得的數額是一樣的
如他的子女只有一人,遺產則分二份,某女與子女各繼承二分之一
如子女為二人,遺產則分三份,某女與子女各繼承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此為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的規定
即使某夫生前立了遺囑,說死後要把所有財產都贈與給某女
他的子女仍舊可以主張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拿到父親的一部份財產
是不是這些子女還年幼,無法主張這些法律上的權利?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就應該趕快去為這些子女找法定代理人,幫他們打官司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但如果某夫是在生前將所有的財產都以贈與的方式,將財產都轉到某女名下,某夫過世時名下並沒有什麼財產可以繼承,這樣的狀況就比較麻煩,無法用上述的方法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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