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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中華民國移民署官員連署!!

今早見到一則新聞

黃姓台籍女子 想讓17歲的女兒入籍

說被台灣移民署官員刁難..

我以站在本國人的立場聲援台灣的移民署官員

官員只是依法行政 沒有過失

請妳拿出一張出生證明這麼困難嗎? 翻譯成中文

是應台灣法律的要求


難不成你到美國辦入籍

妳拿中文的出生證明 給美籍移民官就行的通?

不合理嘛!

入籍台灣 只是因為入境方便?!......

應該還有某種原因吧? 健保費? 勞退金? 公退金? 移民國外的軍公教退休人員在背後偷笑哩

原文如下
2011-07-28 8:24 發佈

荒野大飆客 wrote:
入籍台灣 只是因為入境方便?!......
...(恕刪)


我不信.. 樓下的你信嗎?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英文版出生證明屬世界通用...還是台灣公務員看不懂?

在台灣高雄出生 應該沒有多大問題才是

若要不落人口實 台灣應實施單一國籍

eletalen wrote:
英文版出生證明屬世界...(恕刪)

你確定?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樓上的朋友沒認真看新聞...

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承辦人員搞不清楚狀況 說是照規定辦事也沒有先搞清楚規定是啥...
標準的兩光公務員...

搞不懂你在聲援啥??? 人家都發現自己有錯了...
eletalen wrote:
英文版出生證明屬世界...(恕刪)


公務員照規定做事被批僵化 不照規定又違法 是你你怎麼做?

===================================================

經palmman指正~

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間在國內出生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證送件須知
一、依據:內政部89年2月21日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函。
二、申請對象:
民國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9日間在國內出生,母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父為外國人者(即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三、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 外國(或我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 母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 在國內出生之出生證明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 外僑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無者免附)。
(六)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七) 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八)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四、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者,補正期間為3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海基會驗證。
(三) 設立戶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荒野大飆客 wrote:
今早見到一則新聞黃姓...(恕刪)


關鍵字 "正妹" 他我可以....

ROGER弟還在睡阿????????????

eletalen wrote:
英文版出生證明屬世界...(恕刪)

你拿英文去德國法國試看看有沒有人要理你,
這不是在做生意,沒必要去迎合對方,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ryan4825 wrote:
一、 適用對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不是在高雄出生的嗎
那就不適用此辦法

palmman wrote:
不是在高雄出生的嗎那...(恕刪)


拍謝~ 那應該是用此規定才對~ 感謝指正~
還是規定要有中譯本~

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間在國內出生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證送件須知
一、依據:內政部89年2月21日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函。
二、申請對象:
民國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9日間在國內出生,母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父為外國人者(即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三、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 外國(或我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 母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 在國內出生之出生證明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 外僑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無者免附)。
(六)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七) 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八)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四、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者,補正期間為3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海基會驗證。
(三) 設立戶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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