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 小弟的堂弟 , 已在某上市電子公司就職工程師六年又八個月整(2000.3 - 2006.11) , 日前公司突然要他於11/1資遣離職(聽他講是與某主管不合) , 並且要他離職原因寫自願 , 但部門主管承諾會比照勞基法給他資遣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約五萬*六年+預告工資20天)的退職金 , 且會在要求離職的前一天 , 請會計部門給他支票 . 並且說之前其他人原因寫"資遣" , 去找工作 , 別的公司來電詢問導致不好錄取云云...

有幾個問題請教各位大大 :
1.堂弟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
2.離職原因寫"資遣" , 去找工作 , 別的公司來電詢問導致不好錄取--->真的會這樣嗎?

3.要員工離職原因寫自願 , 如果確實又給我堂弟比照資遣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約五萬*六年+預告工資20天)的退職金(收到支票沒問題的話) , 這樣對該公司有何好處??


4.會影響失業給付的申請嗎??
5.因少了十天預告 , 可以請有薪"謀職假"嗎??
6.還有7 , 8天"特休" , 可以要求公司折錢嗎?怎摩算 ??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