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請教]有關資遣的問題--公司願給資遣費 , 但要求離職原因寫自願 , 會不會有問題??

請教懂勞基法 , 以及有實際經驗的大大們 :

事情是這樣 : 小弟的堂弟 , 已在某上市電子公司就職工程師六年又八個月整(2000.3 - 2006.11) , 日前公司突然要他於11/1資遣離職(聽他講是與某主管不合) , 並且要他離職原因寫自願 , 但部門主管承諾會比照勞基法給他資遣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約五萬*六年+預告工資20天)的退職金 , 且會在要求離職的前一天 , 請會計部門給他支票 . 並且說之前其他人原因寫"資遣" , 去找工作 , 別的公司來電詢問導致不好錄取云云...

有幾個問題請教各位大大 :

1.堂弟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
2.離職原因寫"資遣" , 去找工作 , 別的公司來電詢問導致不好錄取--->真的會這樣嗎?
3.要員工離職原因寫自願 , 如果確實又給我堂弟比照資遣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約五萬*六年+預告工資20天)的退職金(收到支票沒問題的話) , 這樣對該公司有何好處??
4.會影響失業給付的申請嗎??
5.因少了十天預告 , 可以請有薪"謀職假"嗎??
6.還有7 , 8天"特休" , 可以要求公司折錢嗎?怎摩算 ??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
2006-10-24 19:26 發佈
有點擺明想坑人
請當事者要多多小心
小心寫了後一毛都拿不到
最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比較妥當
或是錄音存證
現在的公司越來越惡劣了
口說無憑
叫公司人事把你們的約定白紙黑字寫下來
免得到時說你自願離職,所以不給資遣費

看來是公司想要坑人的樣子,錢先進戶頭在簽字會好一點,不然等著被他正式資遣或開除好了
jiuanwenbaobai wrote:
請教懂勞基法 , 以...(恕刪)

自願離職是無法辦理"失業補助金"的,
被公司資遣才有六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可以申請喔!
James
自願離職 公司似乎不必發給資遣費
(騙?!)
http://www.wretch.cc/album/victorwang99
前公司就曾經搞過這一套

公司縮減人力資遣員工,跟員工先協調好,為避免離職員工未來尋找工作時的困擾
讓員工以自願離職的方式離開,錢也確實照規定給沒少一毛

畢竟,國內某些公司對員工的離職原因確實會有一些身家調查式的尋訪動作
行業之間圈子很小,很容易打聽到的
而且,公司資遣員工在某個角度來說會讓人覺得是否經營有問題才需要緊縮人力的聯想
這個做法,其實也算是保住雙方面的面子啦

不過,個人建議離職單可以照公司的希望寫
但是,另外再多寫一張白紙黑字的協議書把雙方面的約定事項寫清楚
算是保護自己吧,錢確實到手後再把那個協議作廢就好了


另外,被公司資遣的話如果條件符合可以去請領失業補助
領錢放假.......當然,寫自願離職就不能領嚕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0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離職原因寫自願,保證領不到遣散費,很多上市公司都這樣搞,我也吃過虧,
到時要回來討,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jiuanwenbaobai wrote:
請教懂勞基法 , 以...(恕刪)



根據我所有有聽到的案例..
如果公司在200人以下最會搞這種小動作..你不但領不到資遣還領不到失業救助..

白痴才會簽..

大公司就不會搞這小動作..沒必要為了一個員工賠上聲譽。
小公司是真的活不下去了..什麼把戲都來搞。
2.離職原因寫"資遣" , 去找工作 , 別的公司來電詢問導致不好錄取--->真的會這樣嗎?
就在下的目前的了解,基本上不管資遣與否
較謹慎、有規模的公司大部份都會打給應徵者前任公司的直屬主管,了解應徵者在前公司的狀況
若會因為【別的公司來電詢問而導致不好錄取】的話...
除非本來表現就不好,不然就是前主管故意講的很不好嚕~


3.要員工離職原因寫自願 , 如果確實又給我堂弟比照資遣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約五萬*六年+預告工資20天)的退職金(收到支票沒問題的話) , 這樣對該公司有何好處??
嗯...這個就沒研究咧,只知道若要資遣員工,就算只有一位也需與主管機關通報,否則會被處以罰鍰,
尤其是員工去請領失業給付時,主管機關一核對資料就會發現沒做資遣通報
不知道跟這個有沒有關係囉


4.會影響失業給付的申請嗎??
【一定會】因為失業給付最先決的條件是【非自願性離職】
若簽署為自願離職則無法申請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當然也就領不到失業給付嚕~


5.因少了十天預告 , 可以請有薪"謀職假"嗎??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6.還有7 , 8天"特休" , 可以要求公司折錢嗎?怎摩算 ??
特別休假大部份都是由雙方協商,
視公司業務及人力狀況是否可讓員工休完或是以平均工資來計算日薪折現
反正不是給休就是給錢



最後,若覺權益受損可至工作地點的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嚕~


以上答案為個人淺見,盼能有所助益
呱呱!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