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雇主這樣勞動契約有無躲過勞基法第15及16條規定?

大家好,我想請問一個離職問題,不知在這提問是否適合?
如有不適請告知,感謝你。

雇主的契約其中兩條很矛盾:

第一條:
受僱人乙方試用期滿,經正式任用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一年期滿時,甲方乙方均得對他方終止本契約,且均不得對他方要求資遣費或賠償費用。

第十五條:
自前次離職員工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後,乙方始得離職。乙方不得於任職時或離職後隱匿竊取破壞檔案文件,亦不得洩漏甲方營業秘密。如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乙方應支付違約金予甲方,其金額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之所有薪資。

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離職預告期間只要提早20天即可,無須雇主同意。
雇主契約中第一條寫到
"一年期滿時,甲方乙方均得對他方終止本契約",
但第15條又提及
"自前次離職員工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後,乙方始得離職。"

我的疑惑是
既然一年期滿可以選擇終止契約,那雇主為什麼又可以用契約第15條來束縛離職時間呢?
這是不是變相間接的約束員工需提早六個月預告離職(而且還必須排隊一個一個離職)?

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的最低保護標準原則嗎?
我可不可以用勞基法第15條和第16條主張聲名雇主契約的第15條是無效約定呢?

2011-07-15 9:47 發佈
Jayco1026 wrote:
大家好,我想請問一個...(恕刪)


現行法令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你要離職沒有在20天前預告雇主,雇主是不能對你處罰,但公司如果因你未預告而離職造成損失,公司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你求償,但公司必須舉證到底受到什麼損失,通常是很難舉證的,這點你不必太擔心。

如果你老板對於現行法令有何異議 請他去選立委 在國會提案修法 (這樣就可以按照他的遊戲規則)

如果你老闆沒能力選立委 請他遵守這塊土地的法律
所有的自訂條款、原則上是離不開勞基法的
超出勞基法規範範圍、都是不合法
除非你們公司律師用憲法來打勞基法
或是聲請釋憲
否則、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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