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網友和無知記者都不去研究個案的判決
而只偏頗摘錄片段文字就批評法官為恐龍
以最近的計程車強暴案
交保並不是罪行的判定
所以以法律精神來看判決定罪前都是無辜的
除非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才會裁定羈押
並在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監執行
而已該案被告背景的確沒有能力逃亡也無串供的必要
至於檢查官申請羈押的事由是不是也應受到檢視

所以裁定交保並應無不當的情形
請記者和網友在批評前是不是應該有基本的常識
交保繳納的是保證金不是判決確定的罰金
所以裁定交保不代表強暴犯繳錢就沒事不用關
而是全案還屬於偵查階段尚未定罪
交保只是評估逃亡或串供機率後的裁定
以該案被告的職業和經濟能力
裁定5萬交保金也並非完全不合理
如果裁定被告根本不可能拿出來的金額
這樣就合理嗎
何況交保並不是最終的判決
全案尚在調查當中
相關事證還不明確
誰能擔保該日籍女子說的都與事實相符
還是大家覺得性侵案件只要提告就不容否定不容調查不論證據
只要原告提出性侵害就不容質疑
法官所能做的只是依法判決
不是曹操
寧可殺錯也不放過並不是目前法律的精神
大家應該去監督立法機關的效率和責任
而不是依法判決的法官

所以請胡亂批評恐龍的記者或網友
能不能有點常識阿判決看不懂都可以問可以查阿
我覺得先從立法改革才是正道
但是大家拿民意代表和立委沒皮條
所以只有法官倒楣~~
~~~~~~~~~~~~~~~~~~~~~~~以下為淺顯易懂的舉例~~~~~~~~~~~~~~~~~~~~~~~~~~~~~
這樣來說好了
如果檢查官羈押事由不完整
法官還要主動提出或提醒檢查官其他可以判定羈押的理由嗎?
這樣不就明顯偏袒原告也與職權不符嗎
況且倘若如此
這樣法官的中立性大家還相信嗎?

~~~~~~~~~~~~~~~~~再次以近期的新聞為例~~~~~~~~~~~~~~~~~~~~~~~~~~~~~~~~~~~~~
新聞報導機車改方向為白色被判認為不影響辨識
並以此為標題誤導大眾可以擅自改車而不違規
而真相是該車只加設常態性白燈
故方向燈仍保持原廠的黃色燈號
也因此才會裁定為不影響辨識效果
而新聞標題和報導卻刻意誤植為方向燈的改色不影響辨識
由此大家再批判法官之前
是不是應該先查清楚事件的原貌
不要被無良或無知記者誤導而被利用呢

畢竟這年頭不只政治新聞
各類新聞都可能因為媒體特定目的或無知
而做不符或完全相反於事實的惡意剪輯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