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槍時機:
1.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2.群眾暴動,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3.對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處所受危害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對警衛之土地、場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5.要犯逃脫,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用槍要領:
1.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2.經警告後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4.如非情勢確有必要應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5.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營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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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服役時背的,與警方用槍時機用槍要領應是最相近的(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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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被拿著西瓜刀追砍,應符合用槍時機的第一條,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該員被追砍失足跌倒,嫌犯還是持刀追砍,關於此點,符合用槍時機此點應無異議。
用槍要領,第一條,以當時之情形,已嚴重威脅到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此已屬異常急迫,依用槍要領第一條,即便沒有先對空嗚槍,也符合用槍要領。
但依報載,該員警有對空嗚二槍,所以第一條沒任何異議,第二條,我不相信該犯經警告後有畏服之情況,所以該員警之行為亦符合用槍要領第二條。
關於第三條,該員警並無因使用武器而傷及他人,所以亦符合。
關於第四條,該犯已經持刀如此接近員警,並揮刀威脅員警生命安全,此情況個人認為符合第四條,不必去避免偒及其致命部位
關於第五條,該警員使用武器後,據報載他自己也驚慌失措呆坐在地上,畢竟在學校在軍中,使用武器打的是靶而不是人,所以初次開槍殺人會產生心理障礙,而該員警之同伴回來看到時,亦通知該所及警網,所以應符合用槍要領第五條。
不管怎麼看,我個人是支持員警開槍,
當年服役時,查哨官查哨玩捉迷藏,口令問三次沒回答就拉槍機開槍了,
更何況這種已經危害到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狀況!
最重要的是,該犯家屬明知其有嚴重精神疾病,為何不強制送醫而留在家裡?擺一顆定時炸彈在家裡很威嗎?
而且110接獲報案是該犯強行攔下送羊奶或報紙的人,已犯強制罪,員警趕到處理時,該犯已對他老爸動手,屬傷害及強制罪,最後持刀襲警,屬殺人未遂、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罪。
不要跟我講什麼死者為大這種屁話,我只能說,這叫死有餘辜!
terrywu77 wrote:
給妳一個~~~~~讚...(恕刪)
我是男的

hiphoplocking wrote:
不能同意你更多!!但是有很多觀念很瞎的公眾人物喜歡大放厥詞.媒體又喜歡捕風捉影.還有.判案的法官也很OOXX....只能說...歡迎來到台灣!!
沒辨法,台灣就是這樣!
osamu wrote:
媒體上出現的那些嘴砲評論...........他們都沒當過兵![]()
學法律真好,連兵役都可以“設法”規避嗎??
對啊,好多人都合法緩徵呢!
咖啡黑元素 wrote:
家屬:警察為什麼沒訓練空手入白刃...
因為台灣沒有葉問!
richard7416 wrote:
托 抵 握 貼 瞄 停 扣 爆
最重要的就是爆啦~~
如果警察是揹65k2出門,遇到這情況就可以上刺刀用刺槍術搞定,
但,條子沒事揹65k2出門,到時一堆人又說:為什麼條子要揹重武出門?又不是要捉什麼十大槍擊要犯!
AVtm wrote:
好!好!好!好!
做人要誠實

blue8322201 wrote:
讚~
一堆名嘴說對方只拿刀,拷~就算是美工刀,劃在脖子上不也照掛點.
警察不能用槍,那還花經費買配槍做啥.
個人覺得,當對方有拿武器時,經執法人員口頭制止無效時,就可以開了啦~
難怪每次有事,建議別人報警時,總先被說,哎呀~報警沒用啦~
該有的權力不給予,長官該挺的不出面挺,基層員工還做屁喔,大家還不如敷衍了事,造就治安的敗壞.
人權,別再擴大解釋了,犯法之下,連人權都不該給他啦~
加油,敢開槍的警員,加油啦~
沒辨法,台灣的警察權不張!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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