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是這樣的
我的母親自小是個養女
養父母家在收養我媽之後、便順利連續生了兩個女兒
養女就此成了婢女使用..........
養父母對他很差、對他自小就各種不合理虐待都有
直到母親16歲時逃了出來、自此便沒在與養父母聯繫
但因為我媽逃出後仍在新竹當地打工、有透過一些朋友陸續知道他們狀況
其中養父母家生的大女兒在二十來歲時被男友拋棄、就此發瘋精神失常
而最近、接到某銀行的來函
養父母家中的大女兒民國93年已經過世、留下高達31多萬的銀行債務
銀行方面的說法是刷卡的債務,而養父母也早已不在
剩下養父家中的二女兒跟我媽、我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現在銀行要來追討養父家大女而這筆債務
牽拖到我媽這邊來、故現在有限定繼承辦理事宜的問題
不過網路上得資訊有概略的輪廓、但具體的辦法不太多
我在條列一下我們目前的狀況、尋求一下版上的前輩幫忙指點一下
1、目前銀行已經寄了郵局存證信函說要強制處理
2、該女民國93年就已經死亡,但因為無聯繫、到現在收到銀行通知才知道他過世
3、該女二十多歲就瘋了被關在家中、應該不可能有能力辦卡跟刷卡(死前應該五十多歲)
4、該女仍有一個親妹妹、但目前銀行索討對象卻是養女大姊我母親
另外我網路爬文找到的限定繼承辦理資料:
一、 繼承人中只要有一個人去辦理限定繼承,則其餘的繼承人,除了去辦理拋棄繼承的之外,全部繼承狀態都會變成限定繼承。
二、 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跟死者的所有遺產無關了,縱使有銀行、其他債權人想要查封這些遺產,都與拋棄繼承的人無關。
三、 辦理限定繼承步驟如下:
(一)書寫限定繼承聲請狀(內附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簡易的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表、限定繼承聲明書),向法院遞狀,同時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限定繼承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三個月內為之。
(三)法院若須要任何資料要補正的,請於法院通知的期限內補正。
(四)最後法院會發文,辦理公示催告,之後就會發文准予備查,這樣整個程序就算完成了。
這些看似有些頭緒、不過像是"限定繼承聲請狀"不知道要去哪裡取得?
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表是指我媽的還是?
還請版上先進給予一些指導~感謝!
空白狀紙那邊也有賣。
收到銀行通知後過多久了?超過三個月就沒救了。
記得狀紙內要多寫母親16歲時逃了出來、自此便沒在與養父母聯繫,強調是接到銀行通知後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Brompton wrote:
繼承人可以主張本條溯及既往,(也就是修法前發生也適用),
Brompton大。
小弟不才再請明示一下,可以主張溯及既往的法條依據。
因為小弟想到的是,如果現在沒去主張,有可能被推定為當時就繼承了。
不然銀行為何不逕為以更換的債權憑証執行,而要再另行存証信函通知,
就是要依舊法於知悉起三個月要主張限定繼承.....等。
在新法繼承施行細則內,溯及主張也只有部份情形下的繼承人(ex未成年人、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
這是個有強權沒公理的時代,公理只存在弱者的幻想、強者的自覺。
David-Kuo wrote:
事由是這樣的我的母親...(恕刪)
請參考新修正的民法,
限定繼承於98年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可以主張本條溯及既往,(也就是修法前發生也適用),
但,已清償債務保證契約,不能請求債權人返還
請參照民法114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oinzuka wrote:
這些看似有些頭緒、不過像是"限定繼承聲請狀"不知道要去哪裡取得?
限定繼承的可以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問
司法院有拋棄繼承的例稿
直接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
oinzuka wrote:
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表是指我媽的還是?
被繼承人,是就是往生的人
繼承人,就是還活著的人
先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吧!
再不然就是放大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
I.略。
II.略。
III.略。
IV.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V.略。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1、該債務人死於民國93年、實際上銀行早已結案
2、銀行將債務轉賣給財務公司、現在是財務公司來函要錢
3、財務公司的人自稱是某某銀行、可是電話打去不是該銀行總機、而且無分機直接由該承辦人接聽、可見其公司規模應該不大、而且絕對不是銀行的單位
4、此財務公司疑似跟區公所的諮詢律師都有勾結、區公所律師說要我們拿個六萬搞定、財務公司也說我不要網路上亂查那不準、去問區公所的法律顧問最準....配合的真好
5、財務公司承辦人說該債務是32萬、但來協商可能只要五,六萬搞定
6、我媽是該債務人的三等親....一等親已死、無二等親、所以索討對向來到三等親
7、財務公司宣稱限定繼承沒有塑及既往(證實虎爛)、也說限定繼承是為成年才有(也是虎爛)、還說死者已經死多年、超過辦理時效(這也是虎爛、實際上知悉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即可)
以上、可以理出頭緒
基本上銀行是合法單位、知道這種卡費連同利息的債務討不回
故債權人死後銀行已經放棄追討結案了
但被財務公司不知如何取得債權、現在又來追討
而且一方面用法律的禁錮來要脅我們、另一方面又聯合區公所的諮詢律師配合
接著也來軟的說直接去協商好過去上法院、協商債務可以打折.....
不過我在直接去電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
他們告知這種債權人已經死了這麼多年、銀行早已結案
加上後續直接找律師朋友(我弟的前女友目前是執業律師、老公是檢察官也是我弟的同學)
我們取得正確資訊、並且去區公所辦理的債權人跟我媽的戶籍謄本
已及相關證件至士林地方法院辦理、但又因債權人不是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所以用雙掛號寄去該法院辦理....目前就等資料辦妥再來進行下一步
這些例子提供給各位版友參考
基本上是一些民間債務公司搞的鬼
藉由一般民眾不瞭解法律、而且對於跑法院有恐懼的弱點
軟硬兼施要拿錢....真的很惡劣....尤其區公所的法律諮詢律師竟然也有勾結
更是可惡加一級.....也請各位遇到一樣狀況、別急著掏錢!多方徵詢專葉的法律意見很重要!
最後也謝謝提供意見的各位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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