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限定繼承的辦理方式?

事由是這樣的

我的母親自小是個養女
養父母家在收養我媽之後、便順利連續生了兩個女兒
養女就此成了婢女使用..........
養父母對他很差、對他自小就各種不合理虐待都有
直到母親16歲時逃了出來、自此便沒在與養父母聯繫

但因為我媽逃出後仍在新竹當地打工、有透過一些朋友陸續知道他們狀況
其中養父母家生的大女兒在二十來歲時被男友拋棄、就此發瘋精神失常

而最近、接到某銀行的來函
養父母家中的大女兒民國93年已經過世、留下高達31多萬的銀行債務
銀行方面的說法是刷卡的債務,而養父母也早已不在
剩下養父家中的二女兒跟我媽、我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現在銀行要來追討養父家大女而這筆債務
牽拖到我媽這邊來、故現在有限定繼承辦理事宜的問題
不過網路上得資訊有概略的輪廓、但具體的辦法不太多
我在條列一下我們目前的狀況、尋求一下版上的前輩幫忙指點一下

1、目前銀行已經寄了郵局存證信函說要強制處理
2、該女民國93年就已經死亡,但因為無聯繫、到現在收到銀行通知才知道他過世
3、該女二十多歲就瘋了被關在家中、應該不可能有能力辦卡跟刷卡(死前應該五十多歲)
4、該女仍有一個親妹妹、但目前銀行索討對象卻是養女大姊我母親

另外我網路爬文找到的限定繼承辦理資料:

一、 繼承人中只要有一個人去辦理限定繼承,則其餘的繼承人,除了去辦理拋棄繼承的之外,全部繼承狀態都會變成限定繼承。

二、 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跟死者的所有遺產無關了,縱使有銀行、其他債權人想要查封這些遺產,都與拋棄繼承的人無關。

三、 辦理限定繼承步驟如下:

(一)書寫限定繼承聲請狀(內附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簡易的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表、限定繼承聲明書),向法院遞狀,同時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限定繼承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三個月內為之。

(三)法院若須要任何資料要補正的,請於法院通知的期限內補正。

(四)最後法院會發文,辦理公示催告,之後就會發文准予備查,這樣整個程序就算完成了。


這些看似有些頭緒、不過像是"限定繼承聲請狀"不知道要去哪裡取得?

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表是指我媽的還是?

還請版上先進給予一些指導~感謝!
2011-07-09 21:51 發佈
David-Kuo wrote:事由是這樣的我的母親...(恕刪)


鎮公所看看~ 感覺上會有~

其他的我還看得不是很懂~

指的是你媽咪被收養~

所以現在要用繼承這方面的部分嘛...? (思
今天不砲人,就會增加伺服器的資料量,DBA會難受,蔣大看了也會不爽的XDD
去各縣市地方法院的服務台就有書寫範例及免費的法律諮詢教你怎麼寫狀紙。
空白狀紙那邊也有賣。

收到銀行通知後過多久了?超過三個月就沒救了。
記得狀紙內要多寫母親16歲時逃了出來、自此便沒在與養父母聯繫,強調是接到銀行通知後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Brompton wrote:
繼承人可以主張本條溯及既往,(也就是修法前發生也適用),

Brompton大。
小弟不才再請明示一下,可以主張溯及既往的法條依據。
因為小弟想到的是,如果現在沒去主張,有可能被推定為當時就繼承了。
不然銀行為何不逕為以更換的債權憑証執行,而要再另行存証信函通知,
就是要依舊法於知悉起三個月要主張限定繼承.....等。

在新法繼承施行細則內,溯及主張也只有部份情形下的繼承人(ex未成年人、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
這是個有強權沒公理的時代,公理只存在弱者的幻想、強者的自覺。

David-Kuo wrote:
事由是這樣的我的母親...(恕刪)


請參考新修正的民法,
限定繼承於98年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可以主張本條溯及既往,(也就是修法前發生也適用),
但,已清償債務保證契約,不能請求債權人返還

請參照民法114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David-Kuo wrote:
事由是這樣的我的母親...(恕刪)


銀行都是找"可能"有能力還錢的,
如果不是共同借款人,保證人,何來負擔?
如果沒有繼承遺產,可以主張1148條,
存證信函是通知效果而已,不要被銀行唬了,
還要小心詐騙...

David-Kuo wrote:
事由是這樣的我的母親...(恕刪)


(二)限定繼承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三個月內為之。

必須在"知道"養父母家生的大女兒死亡3個月內辨理限定繼承!

所以你們應該可以主張收到銀行的存証信函才知道養父母家生的大女兒已經死亡!

來補辦限定繼承或限定繼承!



直接去法院問一下吧!


專挑軟柿子吃比較有男子氣概嗎?
oinzuka wrote:
這些看似有些頭緒、不過像是"限定繼承聲請狀"不知道要去哪裡取得?

限定繼承的可以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問
司法院有拋棄繼承的例稿
直接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
oinzuka wrote:
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表是指我媽的還是?

被繼承人,是就是往生的人
繼承人,就是還活著的人

先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吧!

再不然就是放大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
I.略。
II.略。
III.略。
IV.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
,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V.略。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上來回覆後續處理狀態、也再次謝謝熱心提供意見的朋友

1、該債務人死於民國93年、實際上銀行早已結案
2、銀行將債務轉賣給財務公司、現在是財務公司來函要錢
3、財務公司的人自稱是某某銀行、可是電話打去不是該銀行總機、而且無分機直接由該承辦人接聽、可見其公司規模應該不大、而且絕對不是銀行的單位
4、此財務公司疑似跟區公所的諮詢律師都有勾結、區公所律師說要我們拿個六萬搞定、財務公司也說我不要網路上亂查那不準、去問區公所的法律顧問最準....配合的真好
5、財務公司承辦人說該債務是32萬、但來協商可能只要五,六萬搞定
6、我媽是該債務人的三等親....一等親已死、無二等親、所以索討對向來到三等親
7、財務公司宣稱限定繼承沒有塑及既往(證實虎爛)、也說限定繼承是為成年才有(也是虎爛)、還說死者已經死多年、超過辦理時效(這也是虎爛、實際上知悉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即可)

以上、可以理出頭緒
基本上銀行是合法單位、知道這種卡費連同利息的債務討不回
故債權人死後銀行已經放棄追討結案了
但被財務公司不知如何取得債權、現在又來追討
而且一方面用法律的禁錮來要脅我們、另一方面又聯合區公所的諮詢律師配合
接著也來軟的說直接去協商好過去上法院、協商債務可以打折.....

不過我在直接去電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
他們告知這種債權人已經死了這麼多年、銀行早已結案
加上後續直接找律師朋友(我弟的前女友目前是執業律師、老公是檢察官也是我弟的同學)
我們取得正確資訊、並且去區公所辦理的債權人跟我媽的戶籍謄本
已及相關證件至士林地方法院辦理、但又因債權人不是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所以用雙掛號寄去該法院辦理....目前就等資料辦妥再來進行下一步

這些例子提供給各位版友參考
基本上是一些民間債務公司搞的鬼
藉由一般民眾不瞭解法律、而且對於跑法院有恐懼的弱點
軟硬兼施要拿錢....真的很惡劣....尤其區公所的法律諮詢律師竟然也有勾結
更是可惡加一級.....也請各位遇到一樣狀況、別急著掏錢!多方徵詢專葉的法律意見很重要!

最後也謝謝提供意見的各位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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