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100006772
陳情內容: 為何遠通一再違約卻免罰?
承辦單位: 國道高速公路局民意信箱
承辦狀態: 處理中
回信內容: 一、交通部100年7月4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ETC契約規定於廠商發生違約事項改善未果,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其主要目的係希望督促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努力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
標。因此只要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可行之改善方案,且額外投入成本已遠高於本局之裁罰金額,即已達到與裁罰相同目的,故可視為裁罰之另一種方式。
(二)本次遠通電收公司提出之整體解決方案可使用路人於實施計程收費前免費取得eTag(新型OBU),初步評估對利用率提升應有相當大之助益,且換裝新版OBU及執行整
體解決方案所增加之成本,已超出預估之裁罰金額,故本局現階段雖暫不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並另設定檢核點,若該公司仍未能達成本局所設定之檢核目標,即追溯自100年4月
15日起算,每日處以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非因遠通電收公司提出改善方案,即不予處罰。
(三)本局對於遠通電收公司提供免費eTag(新版OBU)之說明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3&p=2730之新聞稿。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交通部制定的合約,都可以當成屁,多次不遵守合約內容,政府誠信何在?將來制訂規範其他法規,如何要民眾遵守?
各位鄉民可以接受這種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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