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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18歲的生日禮物 負債一佰萬

簡單敘述: 女友父母離婚 女友的哥離婚 子女歸男方

一個低收入戶的家庭 
家庭成員(年齡):女友的媽(約65)女友的姐(約41.已婚)女友的哥(約40)
        女友(約29)女友哥的子女(姐快滿18.弟快滿17)

=====================事件敘述=============================

女友與她哥差約10歲,女友的哥約在20歲時生下了那一對姐弟,在他們出生後,
也未能好好照顧他們,還是每天四處往外跑,年少輕狂(忘了何時離婚的,因為我還沒出現)
均由女友的媽及女友照顧成長。
(對,沒錯那時的女友也才幾歲,國中時期就已經在把屎把尿。)

在那對姐弟約七歲時(小一),一年後我才出現的
女友的哥暫時的 "離開社會"…,三年前才又"回來這社會"。
(記得當時,他們倆才小二小一呢)

回來這三年間,一開始也曾努力工作改善家庭狀況,貸款開了一家小吃店
一年後認賠殺出,買了一台車(還是貸款),然後身兼兩職的工作,
每個月也按時的拿三萬元回家,故事到這好像也還不錯吧! 誰知惡夢正悄悄的來臨

記得嗎,貸款買的車加下開店時當老闆也辨了好幾張卡,沒錯是個卡奴!
對銀行的,原本固定的卡費.貸款也不知何時開始沒繳;
人情債,我就不知道又有多少了,總共加起來已經破百了!(不包括已經還的)
地下的,希望沒有。

半年前,兩個工作都突然離職,人也失蹤,留下一堆爛攤子,
兩三個月前,銀行電話來了,還有人情債電話也打來找人,
忘了說,會錢二十幾萬在失蹤前,硬是標了走。
對了,車子已經在債主那了(前前女友吧),而且,兩三年的稅金也沒繳,
賣掉還不夠那個洞呢,何況人失蹤。

這事一發生,女友的媽更是無奈,原本期待的兒子竟然又…,
她一次次的原諒,一次次的再信任,想到這種結果,
未來該如何,也難過的兩三週無法好好入睡。

那對姐弟和我女友,也撂下話,如果又再次原諒的話就決定三人離家出走,
這次他們四人決定放手了。 (一個是被半強迫的)
(應該說那兩個小的從小就放棄了吧?)好像很悲情。

因為,卡債已經幫他還了近三十萬了…,對一個低收入戶家庭可以還出近三十萬,
你問我怎麼來的(標會.保險借款...),我女友好不容易去年才還清就學貸款呢。

從他們國小看到現在,也高三高二了,時間過的好快
那兩個小的從一年前也開始打工了,慶幸的是兩個都 很乖又孝順

====================問題分割線============================

那兩個小的,姐姐要滿18歲了
上週她那可愛的弟弟說:姐恭喜囉!當妳18歲時,妳也得到了一佰萬,負債 

怎麼辨,這下子 難笑了

他們是有打算去報人失踨,然後去告遺棄小孩,
但也可能不會?確定的是,親情就到此為止了。

但我查到的資料都是:
親子關係是基於血緣因素而產生,而血緣係屬與生俱來,不可能拋棄或消滅。
但是,
子女遺棄年老力衰、無謀生能力的雙親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它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知道 債權 是可以拋棄繼承權
但這樣之後,會有什麼其它衍生出來的問題呢?
還有什麼是要注意的,讓我最少先有個底,有確定的話才會去法律諮詢。

因為他們倆都認真的說:他(他爸)都沒有養我們,為什麼要我們養他? 心酸啊

這是無奈的問題,還有其它的方法嗎

2006-10-16 17:05 發佈

人面鯊 wrote:
還有其它的方法嗎



答案:除了把當事人找出來負責以外,
顯然只有這個辦法了._.l

不過要注意的是:
拋棄繼承必須在當事人掛點幾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要不然也是無解._./
雖然預計要修法改成"知係"當事人掛點後幾個月內辦理就好,
但是,我國的立法院的效率您也知道的
停權計數:3次
人面鯊 wrote:
簡單敘述: 女友父母...(恕刪)

我的建議是依據幾年來都沒有盡養育之責
請求親子關係不存在或斷絕親子關係
自然就不會繼承債務
簡單說幾個法律觀念

1.沒有父債子償這件事,所以,小孩並不用負擔欠款

2.繼承是發生在「死亡」時,父親只是不知去向,並非死亡,不發生繼承的問題
(失蹤人口的死亡推定是另外一回事,於此不論)

3.如果真的發生繼承事實,不管有沒有成年都一樣要繼承,所以,未成年的弟弟也不用高興得太早

4.沒錯,親子關係不能拋棄。但「預先」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結論就是,
1.在不知到該老爸到底是生是死前,完全沒有繼承的問題

2.在還沒有繼承的問題前,幫他老爸還錢是道義問題,法律上完全沒這個義務。

3.遺棄罪不用想太多,現在根本是該老爸遺棄小姐弟啊,怎麼會有遺棄該老爸的問題勒


以上,請樓主/樓主女友/樓主女友一干親友放心囉。
jordanplus wrote:rn
人面鯊 wrote:rn簡單敘述: 女友父母...(恕刪)
rn我的建議是依據幾年來都沒有盡養育之責rn請求親子關係不存在或斷絕親子關係rn自然就不會繼承債務

呃...
您這個方法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台灣行不通喔。
關於這個問題,小弟再補充一下。

假設這對小姐弟的父親,已經自然死亡。必須要在"知道"這件事情時,三個月內向法院宣告"限定繼承"。

還有記得不要宣告"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是有順位的。也就是宣告拋棄繼承時,必須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向法院宣告。也就是說至少在本例的所有人都必要宣告。(你女友、他母親、還有他哥的小孩)。前一陣子新聞不是有報,有一個家族因為漏了一個小孩宣告拋棄繼承,結果那個小孩繼承了幾百萬的負債。

因為通常”拋棄繼承”使用的時機,是因為台灣人的觀念認為嫁去出的女兒像潑出去的水,所以不能回來要財產,此時才是用”拋棄繼承”。

而所謂的”限定繼承”使用時機時,當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的財產,能否還清他的負債。所以要宣告”限定繼承”。限定有剩下的財產是我的,不夠的不關我的事。

以上如有誤,煩請不另更正!!
boxing wrote:
簡單說幾個法律觀念1...(恕刪)


按正常法律下去走是這樣啦,
可是...
通常在講到錢時有幾個債權人會走法律途徑的...
(boxing大不是要和你筆戰喔,只是點出一些社會現象)

當然啦,
也有一個方法,
就是用法律途徑走完後遠走他鄉,
或許這也是一個方法...
Rex_Huang wrote:
按正常法律下去走是這...(恕刪)


我也覺得如果一切按照正常來說是這樣的沒錯...

只是台灣我想應該很多不會照這樣正常方式走~
dove wrote:
我也覺得如果一切按照正常來說是這樣的沒錯...
只是台灣我想應該很多不會照這樣正常方式走~
呵~~~那倒是(不知道該覺得可悲還是可笑?)
台灣「有能力」的債權人,管您有沒有繼承問題,只有找得到的人,
有時連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都不會放過,用盡各種方式騷擾!
「沒有能力」的債權人,就算找到欠債本人,但是硬是賴帳也是討不回來!
但至少在「法律」上是可以不用擔心啦!

PS.題外話,故事寫得好長喔~~~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基本上 boxing 講的非常正確, 而且看起來,
欠的是銀行的錢, 那就還好,
現在要擔心的是, 他名下有哪些財產, 趕快查清楚, 先有個心理準備,
如果房子在他名下, 那就慘了, 會被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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