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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2億本票,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3成報酬

今天有篇新聞報導
又是撿到錢請求報酬的
但這次是換成銀行

其實這位民眾請求3成報酬是對的
因為它又不是弱勢族群而是銀行,看到銀行又反悔就知 一定要請求
2011-06-28 12:30 發佈
是昨天的

fishbird wrote:
今天有篇新聞報導又是...(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fishbird wrote:
今天有篇新聞報導又是...(恕刪)


是好幾年前的

fishbird wrote:
今天有篇新聞報導又是...(恕刪)


我昨天已經PO過了!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fishbird wrote:
今天有篇新聞報導又是...(恕刪)


這是12年前有位婦人撿到的銀行本票~

官司一打10多年~

依法她可以要當時的2憶的3成~

所以她是依法取得不論她是否為弱勢足群~~~~

誰說撿到東西一定要歸還??? 教是這樣教做不做又是另一回事了~

就跟讓位給老弱婦孺一樣~ 教也是這樣教但做不做在個人了~~

若是以後~修法沒有這三成的報酬~

失主要拿回遺失物就得憑拾得人個人良心~~~~~~~~
吳院長 wrote:
這是12年前有位婦人撿到的銀行本票~
官司一打10多年~...(恕刪)


在街上撿到2億元的本票,隔天好心歸還,事後卻向銀行要求3/10,也就是6千萬的報酬,但被銀行拒絕,雙方對簿公堂。官司打了10多年,現在法院認定...(TVBS)

張姓婦女十二年前撿到台新銀行面額共二億零三萬元的四張本票及一張支票,隔天就將票據還給台新,且未請求報酬,三年前,她突然向台新請求三成報酬被拒,雙方鬧上法院。(聯合報)

但張女自97年起,多次依照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遺失物品者應給付拾金不昧者3成報酬的規定,向銀行請求約6000萬元的報酬,遭台新銀行拒絕,雙方對薄公堂。 (NOWNEWS)

女子張芝菡十二年前撿到台新銀行五張面額共二億餘元的本票,交還台新,九年後突然向台新索討面額十分之三、六千萬元的天價報酬,遭拒後提告。(蘋果)

目前看來TVBS的記者比較會說"故事"...

樓下&樓下的樓下..答案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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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票據遺失後,票據權利人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民事訴訟程序,來避免票據兌現。一般來說,這段程序約三到九個月;在此期間,票據權利人無法兌現支票,資金形同凍結,台新至少會損失三個月的利息,這五張二億多元的票據,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三個月的利息為二百五十萬多元,張婦有權請求其中三成的報酬,約七十五萬多元。(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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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撿到的是本票不是現金耶
要是本票的憑票支付收款人不是那個婦人
她撿到也沒有用吧!
既然她也沒辦法兌現
就算面額是1000億,對她來說也只是廢紙一張吧
這樣還要請求報酬嗎?

平成快槍俠 wrote:
可是撿到的是本票不是...(恕刪)


大哥...
銀行沒有了這個本票,等於損失兩億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法官說了
可以走報廢流程,只是要花三個月

那75萬事給那三個月的利息........

銀行麻煩一點,就報廢走流程

ettvyang65 wrote:
大哥...銀行沒有了...(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ony9 wrote:
法官說了可以走報廢流...(恕刪)



正解~

不要太貪婪 搞到最後連75萬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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