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在外面租房子,合約書上面寫 租約到期兩個月前必須辦理續租,不續租者一定要告知,沒知會一律視為續租,前一陣子同學遇到房東,房東問他有沒有要續租,
同學說"可能會搬"
房東回他"這裡很好啦 再考慮看看啦"
後來因為很忙,沒時間去多想處理這件事,最後同學決定要搬,房東說他太晚講了(大概10天前),如果他要走就不退押金,不然就找一個人來住他那間才行,跟我同學說"如果沒人來住怎麼辦"
我同學的解讀是"叫他現在給房東找一個房客,他直接少了房客需要考慮這段時間的等待",以及同學認為上面那句紅色的話,沒有提到扣押金的事,合約上也沒有提到違約金,所以不該扣住他押金
我剛去網路找了一下,我同學這樣有算違約嗎?因為有人說 押金跟違約金是分開的,只是有的房東會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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