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isacow wrote:不如說說你認為哪裡有...(恕刪) 標題就是我的疑問了:)以水管抽打、電擊痛毆、撞牆等性虐待手法凌虐致死如果MOMO大您有看過這新聞應該會有印象吧?這位兇手(對不起,我不用富家子也不用嫌犯,兇手就是兇手)用的手法都是以取女方性命為主。如果說可以事後說"哎呀~我不知道抓頭去撞牆會弄死人耶...抱歉喔~"就可以脫罪或減刑...恩恩...只能說...很有趣..
wofe wrote:用的手法都是以取女方性命為主。 為什麼我看是認為 床第情趣 的行為 雖然令人覺得變態 但何以明確認為是致死手法?今天如果是 塑膠袋窒息式性愛 這種 我反而比較認同再者請問是 兇手第一次如此作為就致死? 或是 積習已久 若是 被害人為何而容忍? 既然如此 凌虐之詞 我看是兩情相悅比較適合?一切都只是 新聞媒體 方便之辭我只想說 新聞 存在太多 操作空間 片面事實 觀眾所能接觸到的訊息 遠比法官能接收到的少太多還有並不是說些 推拖之辭 法官 就要採信 對吧而且 這篇到底是要砲 法官判刑太低 還是 判刑準則 還是 標題行為是否致死有關 ?我是不是對新聞太認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