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經過如下
100/04/20 我在拍賣上買了一隻滑鼠,試用後覺的不好用100/4/23就折價
賣出了,在100/05/16 被檢驗局的人員告知我賣出的滑鼠未經檢驗,要我提
供當初賣家的資料,和在一份文件上簽名蓋章一式三份
請知道這方面問題的人幫我解答一下我該如何處理,該簽名蓋章回信嗎??
謝謝
文件內容如下
茲證明下列商品:(00000000000)
商品名稱 (廠牌) 規格/
標示廠商名稱 數量 原查獲商店名稱地址及電話 查獲時間 封識號碼
電腦滑鼠 1個 檢舉人反映於露天拍賣網站所販售(韓國進口) 100.05.12
備 註:未張貼檢驗標識之封存商品,現存於下列地點。
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確係本人在網路上向 000 先生 以000元買進一個,原擬自用,後因不甚喜歡,遂將其於本人之網站以000元賣出,茲提供進貨人電子信箱及電話如下:
此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廠商名稱: 這裡寫上我的名字和拍賣的帳號
廠商地址:我家的住址
電 話:0000000000
調 查 人:
見 證 人:叫我在這簽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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