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nzuka wrote:感謝你的提醒~ 不過...(恕刪) 我已經不勝其擾了派出所或分局做筆錄超過3次開過台北 板橋 桃園地檢署的偵查庭大約七.八次吧總共被告毀損 妨礙名譽 侵占等罪名不過最後都以不起訴處分偵結然告訴人卻不甘心聲請再議結果卻是通通被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開箱文將有三分不起訴處分書和兩份駁回再議聲明書也請這邊的法律達人幫忙想想如何處理比較好呢因為就在前幾天我又去做筆錄了
tszshan wrote:我已經不勝其擾了派出...(恕刪) 刑事訴訟法256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若聲請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不服,也還有一條救濟之路,就是在接到處分書後十天內,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Petruchio wrote:刑事訴訟法256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請問一下,那狀書還要在重新寫過嗎??原來還有一條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