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由有點長喔!
事情起於...去年起我承租一間大樓獨戶小套房
房東跟仲介當時並未告知大樓外牆即將整修
也沒說工程施作安裝會需要進入承租戶內
是後來簽完約搬進去後看大樓公告才知大樓整修事宜
但那時搬都搬了也剛安置妥當暫時不想再搬遷
房東太太在大樓開始工程後也客氣地有打通電話來致歉說不好意思
~~於是傻子我就想說忍忍就好
在過了大半年大樓工程收尾要結束前
5月6日(週五)於1F管理員櫃檯我遇到一位工程負責人員
他通知將於5月7日(週六)上午派人過來作冷氣鐵架施工
本人當然於5月7日整日在家等候卻沒人過來施工!
我於當日下午詢問過在同一樓層施工之鑽孔人員,他們表示未收到通知要來我住家施工
(它們說公司沒有安排要去哪幾戶,每層樓敲門有人在家就近去施工了)
而當時找不到另一組工班因此那天無法做我這戶的工程
意思就是~我又被工程公司給呼攏了
。(s..t 這種狀況已經不是第一次囉!!)
所以當下我通知房東的兒子
說明自外牆施工以來,發生多次施工約定好日期時間卻未到,亦未通知改約或臨時要求施作的情形,
由於已經造成我的困擾,請房東自行去聯繫工程人員
確定好可以施工日期時間再與本人連絡協調。
原本這些我都想說是小事沒去多想,但.....
.................................就這樣沒消沒息過了幾天後...................................
在昨天~ 2011年5月12日(週四)
我接到一通顯示台北市話號碼的來電要求當日裝設冷氣鐵架
(事後查證真的是管委會的電話號碼
但向大樓管委會的助理查證後
她表示:我描述之男子應非管委會人員
其實對方聲音聽起來很像當初跟我約施工時間的工程幹部
可是對方一直不肯透露姓名,我也無法證實)
在通話開始我有三次詢問對方身分,對方卻不肯表明姓名只自稱為管委會來電
一整個開始就像電話詐騙的fu哩
因此我便把上週工程失約及已多次發生類似狀況等事宜向對方說明,關於工程施作請他與房東連絡;
對方態度不耐煩地表示他已連絡過房東,是房東請他直接來電約時間
(所以它才有我的手機號碼?? ~ 大驚><”)
反正對方一直不肯表明身分,所以我也只能告知本人為房客非屋主,工程事宜請與房東連繫,
如有工程施作事宜需要本人配合,房東自會與我連繫;
(這樣對一個打電話來卻不肯透露姓名的陌生人算客氣的吧!~ 哼
)還有就是通話期間對方有要求我讓屋主持我大門鑰匙自行開門進入一事,本人當下也直接拒絕;
結果對方語氣不佳地說是本人對於工程不配合,因此造成該戶無法施作 說他們不會再來施作而且他會寫報告上呈管委會,那些未施工之損失要由本人自行負責便掛斷電話
.....這是恐嚇...是恐嚇吧!.....我當下就是這種感覺

這樣在法律上算是被恐嚇了嗎?
我隔天有將發生的事情描述傳真至管委會
請其查明是否有人假冒管委會之名行事,及查明對於外牆工程施作失約造成延滯事宜之歸屬。
我應該算大樓住戶也都有乖乖繳大樓管理費,管委會應該處理我的申訴吧?!
這通電話的內容&對方口吻讓我有遭受恐嚇的感覺
也擔心到時會不會得負責承租處沒有完工的責任

因此…除此了投訴到管委會外
是不是還有甚麼可以自保的方法呢?
.............................另外...,並不是我找麻煩喔,而是.................................
自大樓外牆工程施作至今超過半年
我忍受了幾個月住家窗外即是鷹架老有工程人員走動生活隱私被侵犯
後來兩三個月對外窗戶全部被密封沒有光線跟流通空氣
&屋內一直飄滿工程造成的粉塵打掃不完,當然還有工程施做的擾人噪音
但最令人感到困擾的事
這期間遭遇過數次約定要過來施工卻自行改期而沒通知
白白浪費我的時間(假日或非假日都有)
不然就是臨時通知當日要進來施工
當時想說房東太太年事已搞
無餘力處理那麼多聯繫事務
因此有時都是我自己再去追蹤施工日期
(付房租外還要包當房東的監工 ~ 就一整個心酸 )
再來.....就是曾有工人自行開我住家門把要闖進來的情形
(這間房子的大門是一道門內外都有門把的鐵門)
我當時人在屋內所以受到驚嚇(幸好我有鎖門習慣)
之後我開門詢問工班它們有解釋弄錯屋子了
以上...這些事當時我都體諒施工單位亟欲完工&人難免會都有失誤的立場而未做追究
只用口頭通知房東太太跟他兒子
之後巧遇的管委會人員及工程人員我也有告知請其改善
(想想....當初真的傻...傻....傻呀)
所以囉....那時候沒想到好心給人方便會無辜受連累
目前除了5/12這通電話我有來電紀錄&申訴事件傳真給管委會的紀錄,
之前發生狀況或連繫都是當場口頭溝通或電話通知沒有留影音檔存證

若是房子真的施工未完成
我應如何避免之後被工程公司牽拖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