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對統一發票時發現燦坤開的發票上有印
"本賣場商品並非郵購及電視購物。故不適用於消基法規之七日內無條件退換貨,謝謝"
不曉得是不是真的是這樣呢?有沒有人對這方面比較了解的丫?可以解答一下嗎,感謝。
Emmanuel68 wrote:
剛在對統一發票時發現...(恕刪)
這樣說是沒錯
但是站在消費者的角度
如果售價真的沒差這麼多
那我寧願在網路上購買
如果買回來發現不合用也還可以退
以下是我的真實案例
之前我再燦坤的八德店(就是光華商場那家)
買了一個士林電機的USB充電器
包裝上面標明可以相容於任何使用USB的電子產品
但是回家後發現不能使用
第一時間當然是跑回去要求退貨
當然是不給換囉
我也不是省油的燈
馬上打電話到總公司的客服
之後聯絡八德店的店長跟我連絡
他跟我說是士林電機的標示不明他會跟總公司說明
請廠商改進
但是還是不能讓我退因為公司的規定
這時侯的心理越想越火大
那麼大的一家連鎖3C通路難道不能要求廠商嗎????
明明標示不明導致消費者購買之後不合用
這樣也要消費者自行吸收損失嗎????
於是
我就到了行政院消基會的網站上申訴
不到一個星期(效率真好)
八德店的店長打電話來說有收到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發函
所以可以讓我退貨
麻煩我再跑一趟
我只能說會吵的小孩才有糖吃阿
從此再也不到黃色鬼屋買東西了(超低特價品例外)
還是希望能把這條規定改掉
像大潤發之類的大賣場一樣多好阿(三十天無條件退換貨)
K.K. wrote:
標示有誤我覺得理所當...(恕刪)
這還牽涉到不實廣告的罰則,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具有特定功能,但是實際沒有,且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就算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不實廣告,一般這種情況商家都願意退換。
口說無憑,避免以訛傳訛,讓大家的權益受損,建議參考一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可略大概。
另外,所謂「七日鑑賞期」是指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於郵購與訪問買賣才有所謂「七日鑑賞期」。
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謂郵購及訪問買賣,在消保法第二條有明確定義。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燦坤是實體店鋪,並不屬於上述兩者,所以不受消保法第十九條的約束。
那些長久以來享有諸多權利的人,忘了這是由許多人犧牲奉獻換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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