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向國稅局檢舉乙方,甲方不僅提供了乙方姓名\住址\聯絡電話\MSN\e-mail\獲利方式\客戶名單以及相關網路證據(含照片),連檢舉人甲方的個人資料也一併具實提供。
就這樣,數日過去了...就回覆以下短短幾句話。
本案已列入檢舉案件查核,請台端於100年5月20日之前以書面提供XXX之身分證號及與本案相關具體事證或其他足以佐證可供偵查之資料憑辦,逾期未提供者,即依本分局查得結果逕予結案。
這算什麼? 之前提供的資料全都當作沒看見...還要再送一次資料? 報案還得先調查好並附上所有個資?
這種刁難法,全台灣是有幾個人可以檢舉成功的? 我真想知道...這國稅局除了每年繳稅期這時候看似很忙,其他時候都在幹嗎?
個人只感覺到...難怪,這個偽國家那麼窮,小孩一出生就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