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的勞工?

責任制的勞工?
世界上所有的公司行號都是責任制.
而這個責任制我覺得只適用在世界上所有的公司行號的一個職務.
這個職稱叫做老闆.
其他的職務叫做職員.
職員叫做是任務制.
任務制要做的是.
符合當時應徵工作內容.
與職務相當報酬.
合理的任務.
只不過是上班的有必要稱做是責任制?
是不是該廢除責任制?
2011-05-08 6:2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責任制 勞工

14060m wrote:
台灣沒什麼叫責任制的...(恕刪)


有gets,

但是,勞委會好像站在資方比較多.
樓上的勞委會實在給人一種沒什麼立場的感覺.
太多明擺的是事情卻管也不管.
我覺責任制比較適用於具有"研發"性質的職務,創意產業也算是

以下是我從知識+上某網友意見轉載來的

" 廣告美工並沒有可以直接標準量化的產出,例如今天你可能生產100張圖,但隔天你可能無靈感只生產1張圖,假如不以責任制,以加班費而言,我若把靈感留在下班以後用,甚至是假日用,對公司而言不也是不公平嗎?所以公司在員工進去之前應挑明了講。 "


另外轉自cheerz雜誌:


文/劉鳳珍 圖/
2006年1月 Cheers 雜誌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責任制就是『無限』責任制」的玩笑話,大概不少上班族都拿來自嘲過。

 從管理的角度而言,不少公司取消打卡制、改採責任制,無非是希望從尊重的角度來管理員工。在這樣的基礎下,更有不少公司已經創新地實施「在家上班」的彈性工作制度。

 但實務上,責任制隨著不同公司的運作方式差異,也衍生出許多困擾,尤其讓不少企業與員工都拿捏不清界線,在認知上不斷產生爭議。 企業人資主管與上班族可從下列幾點釐清判斷。
責任制不違法,但有行業別與職務別限制

 對於責任制人員的適用規範,勞基法84條之1訂有適用行業與職務別限制。亦即必須是勞委會公告適用之工作者,而且屬下列3種職務內容者,才可以排除工作時間、加班、休假等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在此原則下,到底哪些工作內容適用責任制? 從86年開始,勞委會陸續公告適用勞基法84條之1的工作者(見表),例如,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發或維護工程師、金融業的證券業務員與保險業務員、廣告業的創意或企劃人員、或是在醫院工作的醫事檢驗員等等。

 換言之,企業實施責任制有法源依據,但有上述職務別限制(職務定義見註)。如果工作內容不符合,企業便不能對員工實施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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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一個高度競爭的社會,要學的東西不斷的膨脹再膨脹

所以說為什麼常看到過勞死的新聞,好像都是高科技業

我男友以前也在電子大廠工作過,那些過勞死的事情也有所聞,只是沒浮出檯面

時代不一樣了,現在白領也沒什麼好稱羨的了

(題外話)
職場不過是簡單的兩種行為.
第一種是有人自己當老闆生意還可以人手不夠了所以付點錢找人幫忙.
第二種是有人為了生活找份工作就是這麼簡單.
員工固然有職場上該有的責任.
但這個責任也是設定在一個適當的工時與合理的薪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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