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的勞工?
世界上所有的公司行號都是責任制.
而這個責任制我覺得只適用在世界上所有的公司行號的一個職務.
這個職稱叫做老闆.
其他的職務叫做職員.
職員叫做是任務制.
任務制要做的是.
符合當時應徵工作內容.
與職務相當報酬.
合理的任務.
只不過是上班的有必要稱做是責任制?
是不是該廢除責任制?
以下是我從知識+上某網友意見轉載來的
" 廣告美工並沒有可以直接標準量化的產出,例如今天你可能生產100張圖,但隔天你可能無靈感只生產1張圖,假如不以責任制,以加班費而言,我若把靈感留在下班以後用,甚至是假日用,對公司而言不也是不公平嗎?所以公司在員工進去之前應挑明了講。 "
另外轉自cheerz雜誌:
文/劉鳳珍 圖/
2006年1月 Cheers 雜誌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責任制就是『無限』責任制」的玩笑話,大概不少上班族都拿來自嘲過。
從管理的角度而言,不少公司取消打卡制、改採責任制,無非是希望從尊重的角度來管理員工。在這樣的基礎下,更有不少公司已經創新地實施「在家上班」的彈性工作制度。
但實務上,責任制隨著不同公司的運作方式差異,也衍生出許多困擾,尤其讓不少企業與員工都拿捏不清界線,在認知上不斷產生爭議。 企業人資主管與上班族可從下列幾點釐清判斷。
責任制不違法,但有行業別與職務別限制
對於責任制人員的適用規範,勞基法84條之1訂有適用行業與職務別限制。亦即必須是勞委會公告適用之工作者,而且屬下列3種職務內容者,才可以排除工作時間、加班、休假等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在此原則下,到底哪些工作內容適用責任制? 從86年開始,勞委會陸續公告適用勞基法84條之1的工作者(見表),例如,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發或維護工程師、金融業的證券業務員與保險業務員、廣告業的創意或企劃人員、或是在醫院工作的醫事檢驗員等等。
換言之,企業實施責任制有法源依據,但有上述職務別限制(職務定義見註)。如果工作內容不符合,企業便不能對員工實施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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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一個高度競爭的社會,要學的東西不斷的膨脹再膨脹
所以說為什麼常看到過勞死的新聞,好像都是高科技業
我男友以前也在電子大廠工作過,那些過勞死的事情也有所聞,只是沒浮出檯面
時代不一樣了,現在白領也沒什麼好稱羨的了
(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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