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禮券的用法有一個疑問,想請問專業人士

我拿7-11的禮券去買東西,可找零,發票可以對獎
但是我拿家樂福的禮券去買東西,也可找零,但是發票不能對獎
這是為什麼??在我們的法律內有這一條嗎,用禮券買東西的發票不能對獎嗎??
2011-05-04 11:58 發佈

小還真 wrote:
我拿7-11的禮券去...(恕刪)


好像買禮卷的時候有開過發票了

某些禮卷用法好像是這樣
應該是妳在7-11買的金額超過你的禮卷金額,發票上面的金額不是0

(是扣掉你的禮卷的金額後實際你付了多少給7-11的金額),那就可以對獎,

要是說真的在7-11可以找零還能對獎,那就要請問其他高手了,理論上是開過發票了,應該不行。

去家樂福要是買不到禮卷的金額,要找零,你拿到的發票上面是0元,無法對獎。

小還真 wrote:
我拿7-11的禮券去...(恕刪)

已經開過發票的禮卷, 又要再開一次, 你是要他賠死喔?
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小還真 wrote:
我拿7-11的禮券去...(恕刪)


禮券有分成 有找零的 商品券 還有一種是不找零的提貨券! 至於為何要這麼分我不是很清楚! 但這兩種共同點就是!! 在買禮券時 就已經開發票給你了 所以你消費時當然沒有發票! 唯一會有發票的情況是

補差額時會開發票給你

jackly11 wrote:
好像買禮卷的時候有開過發票了

某些禮卷用法好像是這樣

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shinyman wrote:
應該是妳在7-11買的金額超過你的禮卷金額,發票上面的金額不是0

(是扣掉你的禮卷的金額後實際你付了多少給7-11的金額),那就可以對獎,

要是說真的在7-11可以找零還能對獎,那就要請問其他高手了,理論上是開過發票了,應該不行。

去家樂福要是買不到禮卷的金額,要找零,你拿到的發票上面是0元,無法對獎。

若7-11的禮券不能對獎,他們會告知或在發票上打上不能對獎
但是在7-11我沒遇到過
那家樂福的禮券我昨天有使用,確實是0元
所以我才會上來問問專家
買禮券的時候如果已經開過發票, 那拿禮券買東西的時候就不會再開發票.

如果你的禮券是直接跟家樂福買的就沒爭議, 當初一定有發票, 如果是別人經手賣你的, 去問經手的人, 發票是他拿走了.

至於能不能找零又是另一回事. 簡單的說, 依照法規, 禮券必須要拿找零, 前提是你是付錢買的禮券. 如果是無償取得的 (譬如說商家周年慶, 或者特惠活動) 贈品禮券, 則商家可以註明這是無償取得, 所以不找零, 這不違法.
依照法律的規定,金額0的是不可以兌獎的。
所以不管是哪一間店開出的發票,只要發票金額是0,不論中多少錢,都不可以領獎。

至於能不能開發票,就要看當初禮券售出時有沒有開發票。如果禮券售出時有開發票,購買東西時就不會在另外開發票了。但如果禮券購買當時沒有開發票,那拿禮券購買時就會開發票。通常前者稱為商品禮券,後者稱為現金禮券,但現在應該沒有分那麼細了。

仔細詳閱禮券上面的說明,應該都會寫是否開發票,以及使用規範等。
小還真 wrote:
我拿7-11的禮券去...(恕刪)

引用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之文章
http://ewda.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88

何謂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
人氣3491
管理員 - 政府法令宣導 | 2009-01-17 18:24:23

今日有民眾反應對國稅單位提供本會的教材中,對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的解釋有疑慮
協會特地去電詢問財政部相關單位,將禮券名詞解釋法令來源找出供各事業單位參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商品禮券係於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而現金禮券僅於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因此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故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賦稅法令條文 稅目: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條款: 第十四條
內容: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應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百貨公司、賣場及大型購物中心以優惠價格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另現金禮券係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則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檢舉使用某公司發行之禮券購物漏開統一發票,惟經查核發現該禮券為商品禮券,並非現金禮券,發行禮券之營業人已在銷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購買禮券人,憑商品禮券兌付貨物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商品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者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仍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商品禮券:買東西不開發票不找零
現金禮券:等同新台幣,買東西找零且開發票

若事業單位對財政部現金禮券之名詞解釋還有疑慮,可去函主管機關要求公告解釋


簡單的說
要確定您用的禮券性質
就不難去分辨是否可以兌獎囉~~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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