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7-11的禮券去買東西,可找零,發票可以對獎
但是我拿家樂福的禮券去買東西,也可找零,但是發票不能對獎
這是為什麼??在我們的法律內有這一條嗎,用禮券買東西的發票不能對獎嗎??
小還真 wrote:
我拿7-11的禮券去...(恕刪)
引用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之文章
http://ewda.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88
何謂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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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政府法令宣導 | 2009-01-17 18:24:23
今日有民眾反應對國稅單位提供本會的教材中,對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的解釋有疑慮
協會特地去電詢問財政部相關單位,將禮券名詞解釋法令來源找出供各事業單位參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商品禮券係於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而現金禮券僅於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因此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故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賦稅法令條文 稅目: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條款: 第十四條
內容: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應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百貨公司、賣場及大型購物中心以優惠價格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另現金禮券係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則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檢舉使用某公司發行之禮券購物漏開統一發票,惟經查核發現該禮券為商品禮券,並非現金禮券,發行禮券之營業人已在銷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購買禮券人,憑商品禮券兌付貨物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商品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者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仍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商品禮券:買東西不開發票不找零
現金禮券:等同新台幣,買東西找零且開發票
若事業單位對財政部現金禮券之名詞解釋還有疑慮,可去函主管機關要求公告解釋
簡單的說
要確定您用的禮券性質
就不難去分辨是否可以兌獎囉~~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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