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司勞工權益的勞動部門曝光機會真的很多,
先是基本工資調漲議題,
又是『假求職真錄取』新聞事件,
看王主委臉上的歲月痕跡日漸增多,
眼皮下的厚度也日漸增厚,
著實真是替她不捨。

不過呢,
接下來我要陳述的這件事情,
可就要真的好好詢問一下王主委了。

勞工朋友們知道嗎(尤其是女性勞工朋友)?
如果你(妳)有生育的計畫,
或是正在懷孕中,
千萬千萬一定要好好照顧自己或是另外一半的身子,
因為如果真的不小心失去了小朋友,
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可是一點也不保障我們勞工的哦!

這句話是怎麼說的呢?
話說我與親愛的老婆前些日子就遇上了這麼一件不可思議又倒楣的事情,
那就是好不容易我們有了愛的結晶(是誰說現在懷孕有這樣簡單的阿???),
但是在我的疏忽之下(是的!我那天晚上還真的給他睡死了,雖然我老婆根本沒怪過我,但我還真的念茲在茲阿!

不幸地小朋友離我們而去了。
而在辦理後續去醫院看診、向公司請假的同時,
相信嗎?
居然會有『因為懷孕週數未滿一定週數,所以只能請病假』此種不可思議的規定,
一開始,
我以為是老婆公司制度的問題,
但仔細探究之後,
卻發現是我們偉大的勞委會的"創舉",
請詳細聽我道來。
首先,
勞動基準法第50條是這樣規定的: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第一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二項)』
而再翻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第一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二項)』
看清楚了嗎?
勞基法是不是只有講到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的部分,
而未論及到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
那麼我們偉大的勞委會對這部分是怎麼說的呢: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 字第 0910035173 號 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8 期 8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 85.07.01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 91.01.16 )
要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有關一星期及五日產假薪資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看懂了吧?
就是算你雖小啦!

要嘛就請自己的特休,
不然就請病假吧!
(我們後來就直接用特休來請)
再看看公務人員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會怎麼處理哦,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也就是公務人員是不分什麼時候小產的,
都一樣可以"有薪請假"!
而且,
還大小眼的給他請小產假天數與勞工部分不同處理耶!(公務人員至少都有14天)

為了一解心中疑惑,
本人去信給馬總統詢問一番,
其信件如下:

現在就看看王主委要怎麼回覆了...
後記:
誰何嘗不希望遇到這種事,
結果不幸遇到了政府還打我們兩巴掌,
唉...這年頭,
勞工難為阿!
